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6日发布《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其中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在网上引起不小的争议,有人称其干涉婚姻自由。
先来看规定原文: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为促使当事人约束情绪、理性诉讼,或者帮助当事人修复情感、维护婚姻,可以设置一定期限的冷静期。当事人在冷静期内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申请撤诉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当事人在冷静期内有家庭暴力、吸毒、转移财产、藏匿未成年子女、故意拖延诉讼等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终止冷静期。”
其实检索新闻便知,离婚冷静期在各地出现已经有一段时间了。
2017年3月8日,安岳县法院发出四川省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限定一对夫妻冷静三个月。三个月冷静期满,经过法院多次调解,提起诉讼的女方向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2017年7月4日,丹凤县法院庾岭法庭发出陕西首份离婚冷静期通知书。2017年10月,济南市市中区法院在全市首推离婚冷静期制度。
地方上的这些尝试都源自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的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的改革试点,这项改革的目标包括“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依法保护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合法权益”。据报道,广东省的突破在于,“首次提出了离婚冷静期的完整规定……创造性地提出将离婚冷静期区分为情绪约束冷静期和情感修复冷静期,并规定了不同的启动条件、设置期限和运用规则。”
离婚冷静期自问世起便争议不断,最常见的反对声音就是:婚姻自主,法院不应随意干涉。但实际上经过这两年的试点,婚姻冷静期并不像有人批评的那样一无是处。当然,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值得重视。
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本意无可厚非。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本就有进行调解的义务。离婚冷静期也是一种调解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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