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赵姓航空公司地勤人员将旅客超重行李重量分摊给其他旅客,经公司约谈后离职。但赵女打官司主张被施压才签自愿离职书,高院今天判决双方雇佣关系存在,公司应补发薪资。
台湾高等法院判决书指出,赵姓地勤人员于民国105年办理乘客报到、收托运行李时,两度将一名黄姓旅客的超重行李重量分摊给其他旅客。
航空公司认为,赵女私自豁免黄男超重行李费,违反保安规定程序。赵女则在约谈后签下自愿离职协议书,并收受离职金新台币277万余元的支票,但翌日即表明撤销协议,经劳资争议调解仍无法复职,提起诉讼。
赵姓地勤人员主张,公司以她违反工作规则情节重大,可依劳动基准法不经预告直接解雇为由对她施压,她是在遭受胁迫下签署公司预拟的离职协议书,请求法院确认雇佣关系存在。
高院审理认为,赵姓地勤人员将行李重量擅自分摊给不知情的旅客,导致公司损失1万8929元,未达情节重大程度,公司也未因此遭民航局处罚,公司若直接解雇赵女,有违比例原则及惩戒正当性。
高院认为,赵姓地勤人员事先对约谈与协议内容毫不知情,从开始约谈到签署协议自愿离职,长达3小时,主管还对赵女说依规定可以马上解雇,但若提出辞呈,公司还是会付离职金。
判决书指出,航空公司要求赵姓地勤人员在极短时间内决定是否签署协议,排除或极度压缩对外寻求谘询协商的机会,已影响赵女决定及选择的可能,也未处于「缔约完全自由」情境而缔约,依民法规定,协议无效,判决双方雇佣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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