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租屋纠纷闹上新闻版面的张淑晶,被卢姓女子指控借她新台币64万元却不还;台湾高等法院审理后根据相关事证,今天判张淑晶要返还64万元借款,全案确定。
卢姓女子主张,张淑晶表示因为向花旗银行借款即将到期,因此,向她洽借64万元,自己同意借款,并于民国101年4月2日汇款64万元到张淑晶的银行帐户,两人约定于一年后返还。
卢女表示,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促,张淑晶仅愿意签立收据但拒不还款,所以提告。
张淑晶则否认这64万元为借款,并称是卢女有财务缺口,由她代垫房屋贷款,以卢女才64万元还她。
一审法院判张淑晶败诉,全案上诉到高院;法官根据相关录音光碟及译文,采信卢女的说词,因此,判张淑晶应返还借款64万元,全案确定。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