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得大约1985那年,上海查出了陈小蒙等几个高干子弟的犯罪,其中有一个好像被判了死刑。此案在当时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后来《文汇报》以“法律的胜利”为题,长篇报导了此案。其中透露了此案是在胡耀邦总书记的多次批示下才查处的情节,因为它涉及到高级领导干部子女的犯罪,办案机关难以依法办案。当时我还在华东政法学院读书,看了这篇报道后心想:这哪是“法律的胜利”,分明是“批示的胜利”!

最近读报时又看到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国务院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上透露,公安部部长周永康对孙志刚案件曾先后作了7次重要批示。可见,中央领导同志对此案是“多么重视、多么关心”。我无法了解公安部长这7个“批示”在查处孙志刚案件中所起的作用究竟有多大?但从白景富副部长的语气中我们可以推知,似乎没有部长的批示,此案就不能获得公正的处理,并用“多么重视、多么关心”来表达部领导的爱民之心,读来确实使人感动万分。应当承认,孙志刚案件如果没有公安部领导如此高度重视,连下“七道金牌”,可能今天我们都不知道孙志刚是谁?所以,我坚信孙志刚案件被查处仍然是“批示的胜利”!
领导批示作为某一时期法制不完善的补充,对于实现个别正义是有积极意义的。如当年胡耀邦总书记的“批示”平反了很多冤假错案。但是,在21世纪后我国法制相对比较完善的今天,批示仍然起着如此大的作用,就不能不引起我们的深思了。领导批示作为一种政治现象长期存在于我们的政治生活中,它是领导对某一具体事件表达的一种态度,也是施政的一种方式,更是权力的象征。从本质说,它是以行政层级为基础的权力运作的一种规则。这种施政的方式与古代皇帝批阅奏折有相同之此。它用简约的语言对具体事务作用处理意见,然后再交办他人去落实。
在今天的政治生活中,我们的各级领导们用批示处理各种事务仍然是一种常规的领导方式,应当说,他们通过批示办了许多好事。但是,我们也应当承认,批示有它自身的局限性,如对于案件的批示不具有普遍正义,受冤的百姓能否受到这一缕阳光的照耀,取决于头顶上是否有乌云?况且,对于百姓来说,通往领导办公室的门并不是一定为他们所开的,如果他连门都进不去,又如何将自己蒙冤的材料递到领导的办公室上去?这确实是一件很费神的事。如果将材料邮寄,怎能保证邮路平安无事?于是,必须找熟人打通关节,如最好是领导的秘书,他可以直接将材料放在领导的办公桌上,而且还可以将它放在领导要批阅的文件最上面,保证领导在大脑还比较清醒时下一个“好批示”。领导对所管的事务作出批示本无可厚非,但问题是对各种案件查处的批示首先应是符合法律规定,否则,这样的批示可能会起到反作用。如浙江省有一位市委书记在看一份反映违法建筑拆除受到阻力的材料时,果断地作出了“违法建筑一律拆除”的批示。其实,依照法律规定并不是所有的违法建筑都必须拆除。
批示的存在其消极影响是在民众中形成“批示崇拜”心理,而批示崇拜实质上就是权力崇拜。当批示成为查处疑难案件的“尚方宝剑”之时,法律就成了可有可无的工具了。因为法律没有用,所以才需要有领导的批示,而正是有了领导的批示,法律就不那么被人们所推崇了。批示挤占了法律应有的地位,成为民众顶礼膜拜的圣物。在批示的光芒映照的社会中,法律永远不可能有自己独立的人格。虽然批示可以为具体的个人带来福祉,但无论如何,批示的数量与一国的法治程度是成反比的。如果我们社会中发生的一些“非典型”案件依然需要领导批示方能查处,那么我们将永远无法确立起“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我们仍将继续高举“批示的胜利”的伟大旗帜下,唱着“东方红”,跪拜在人治的文明古国的大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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