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以“3+4”模式组成七人合议庭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及长江流域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的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一审当庭分别判处被告人马成(化名)有期徒刑一年、马强(化名)有期徒刑八个月又十五日,均并处罚金。

7月31日庭审现场。上铁法院供图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个体经营者马成在市郊某地,清洗切割拆解废储油罐,其间违反国家规定,将含有毒物质的污水通过雨水窨井管道排入场地附近的河道内,严重污染了河道水环境。当天即被村委会发现,村委会立即封堵排污口,同时责成马成处理清理事宜。
马成遂让其亲戚马强先行支付了部分应急处置费用,协助村委共同对河道进行清理,马强在明知已造成污染的情况下,挖开上述已封堵的排污口,致使尚留存于窨井管道内的污水再次流入河道。
经鉴定,上述污染物系废矿物油与含矿物油废物,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危险废物。上述污染物通过河道污染水系,影响长江流域水环境。
经过审理,合议庭当庭作出判决,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排放危险废物,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归案后两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其中,马强具有自首、从犯情节,综合此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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