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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椒粉搀工业碳酸镁 无罪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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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姓堂兄弟被控在胡椒粉加入工业用碳酸镁,连同林姓原料业者遭起诉,一二审都判无罪。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法律见解不当,但受限速审法只能驳回,今天驳回上诉无罪确定。

最高法院发布新闻稿指出,碳酸镁虽是「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正面表列的食品添加物,但本件胡椒粉添加的碳酸镁,纸袋外包装明确以中英文标示「禁止用于食品」,直接说明为工业制品。

新闻稿指出,查扣的碳酸镁有害人体健康的「砷」含量超标,其既为工业用,非可用于食品,根本没有列入「食品添加物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的资格,原判决认其非属食安法规定的非法添加物,实在可议。

最高法院说,原判决见解不当,但被告一二审均无罪,依刑事妥速审判法规定,除非判决适用法令抵触宪法,或判决违背司法院解释、判例,检察官才能上诉,本件法律见解有误,但不是法定上诉理由,只能驳回。

民国103年间,彰化县卫生局稽查谢姓堂兄弟经营的制粉厂,查出业者向林姓男子经营的公司购买工业级碳酸镁,制成胡椒粉、胡椒盐等产品,彰化地检署查出产品的砷和铁含量超标,以违反食品卫生管理法起诉。

彰化地方法院一审认为,碳酸镁属准用的食品添加物,虽碳酸镁中有杂质,导致规格不符,但没构成搀伪及假冒混充,只能算单纯违反法定使用范围及限量暨规格标准,予以行政裁罚。

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审认为,食安法未将碳酸镁区分为工业用或非工业用,不构成犯罪,且被告并非以碳酸镁冒充胡椒粉,驳回上诉,维持无罪判决。

案经上诉,最高法院认为,不可供人食用者,均不可做为食品或添加于食品内,不能给人吃的东西不可能会是合法添加物,二审仅凭行政规则正面表列碳酸镁为合法添加物判决无罪,非无可议,但受限速审法,只能驳回检察官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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