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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公立校享同等招生权 《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例》征求意见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10日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条例”对民办学校的设立、教师资格、财物管理等都作出规定。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9月10日前对“条例”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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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校未经批准不得办营利性学校

“条例”明确,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公办学校经主管部门批准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学校教学活动,不得以品牌输出方式获得收益。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和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

民办校与公办校有同等招生权

实施学前教育、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可以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与公办学校同期招生。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应当主要在审批机关管辖的区域内招生,有寄宿条件的可以跨区域招生。跨区域招生的比例和数量,应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或者教学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幼儿园、中小学专任教师聘任合同备案制度,建立统一档案,记录教师的教龄、工龄,在培训、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表彰奖励、权利保护等方面,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与公办幼儿园、中小学聘任的教师平等对待。

针对民办学校就读学生,“条例”也规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民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参加先进评选,以及获得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国家资助政策等方面,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受教育者同等的权利。同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应当建立学生资助、奖励制度,并按照不低于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标准,从学费收入中提取相应资金用于资助、奖励学生。

民办校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条例”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统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发布的关于公办学校的税收政策,减免相应税负;营利性民办学校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相关产业政策,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民办学校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执行与公办学校相同的价格政策;在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举办的民办学校申请贷款用于学校自身发展的,享受国家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

“条例”还制定了相应的罚则,挪用办学经费的,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在招生过程中存在欺诈的等,由主管行政部门或者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轻微的,记入执业信用档案并可视情节给予1至3年从业禁止,情节较重的,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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