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发布消息:2018年8月10日15时许,一男子在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在自己身上浇上汽油将自己烧伤。警方迅速处置,已将其送医救治,目前无生命危险。经查,该男子系周仲明(现年66岁,曾任洪雅县县长,2001年因贪污、滥用职权罪被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目前调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长安街知事发现2001年8月报道:四川省眉山市中级法院对洪雅县原县长周仲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贪污罪判处周仲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周仲明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
周仲明从1991年3月起任四川省洪雅县副县长,1993年1月起任该县县长。
1993年4月至7月,周仲明以到绵阳拆借资金需要为由,通知洪雅县财政局张某送来现金4.2万元并据为己有。
1994年2月,周仲明将出差北京的票据在财政局企财股全额报销,从中套取原从该局支取的现金3万元。
1995年3月,周仲明在县长基金中报销购空调费和修理费2万元。
1993年6月23日,周仲明写条子让洪雅县财政局张某将10万元转借给罗汉轧钢厂使用,致使该款至今未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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