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之锋、罗冠聪以及周永康3名学运领袖2014年冲击政府总部从而挑起之后为期79天的雨伞运动一案,终审法院在13日审结全案,裁定香港政府必须支付上述3人就上诉提出司法覆核的费用,并且批评律政司一方面以公众利益为由作出覆核刑期,另一方面却不愿以公帑支付相关讼费,做法反复无常。

雨伞运动领袖(左起)黄之锋、罗冠聪和周永康2016年7月21日在香港法院出庭前。路透社
终审法院早在今年年初裁定,黄之锋等3人冲击政府总部一案上诉得直,维持原审法庭对3人的社会服务令或缓刑的裁决。
黄之锋3人在2014年9月26日晚上,在政府总部附近的一次集会结束后,带头冲击政总门前的“公民广场”,之后即引发为期79天争取真普选的雨伞运动。事后3人遭到地方法院裁定非法集结罪名成立,并被判社会服务令或缓刑。政府律政司不服刑期过轻,提出上诉,上诉庭后来改判3人入狱6至8个月。但在服刑期间3人提出终极上诉,终审法院于2月9日裁定3人上诉得直,维持最初的被判的刑期。
黄之锋3人终极上诉得直之后第3天,向终审法院提出讼费申请,申请的内容如下:
律政司于裁判法院覆核刑期失败的费用;律政司以《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81A条覆核刑期的申请;罗冠聪和周永康申请上诉至终院的证明书;罗冠聪保释等候上诉的申请;黄之锋和罗冠聪提出终极上诉的申请;以及黄之锋上诉前索取法律意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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