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受关注的离婚冷静期有望写入民法典。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婚姻家庭编草案主要修改了五大方面的内容,包括“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等。
值得关注的是,离婚冷静期亦被写入草案,“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此外,有关夫妻债务问题,或将继续沿用最高法院于2018年1月出台的新司法解释。
沈春耀指出,与现行婚姻法、收养法相比,婚姻家庭编草案主要修改内容有:
1.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
现行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这一规定在实践中很难操作,且在对方知情的情况下,是否患有疾病并不必然会影响当事人的结婚意愿。为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草案规定,一方患有严重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对方,不如实告知的,对方可以请求撤销该婚姻。
2.增加婚姻无效的情形。
为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权威性,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利用伪造、变造或者冒用他人身份证件、户口簿、无配偶证明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草案增加了一项婚姻无效的情形,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无效。
3.增加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实践中,由于离婚登记手续过于简便,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家庭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
4.完善离婚赔偿制度。
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四种适用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为更好地发挥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预防、制裁作用,促进婚姻关系的稳定,草案增加了离婚损害赔偿的兜底条款,将其他一些确实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形纳入损害赔偿范围。
5.不再保留计划生育的有关内容。
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中都有关于计划生育的条款。为适应我国人口形势新变化,草案不再规定有关计划生育的内容。
此外,关于夫妻债务问题,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债务、共同债务的认定和承担。沈春耀指出,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近年来引发了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了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债务认定的规定。
“目前看来,司法解释基本平息了争议和热点。”沈春耀表示,因新司法解释刚出台实施不久,尚需要进一步观察实践效果,再研究如何在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相关规定。草案目前对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未作实质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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