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迈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IPO申请,28日就要上会审核了。笔者一看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发现迈为科技关于员工持股平台的规定有些特殊。现拿出来给大家讨论一下,这公司的规定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是否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迈为科技有限成立于2010年9月,2016年5月16日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目前总股本3900万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周剑、王正根两人,分别是这家拟上市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苏州迈拓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是迈为科技的员工持股平台,成立于2016年6月28日,目前合伙人41人,两实际控制人周剑、王正根为普通合伙人,其他39人为有限合伙人。迈拓投资现持有迈为科技255.14万股,占迈为科技总股本的6.54%。
迈拓投资是通过对迈为科技增资成为股东的,增资时按照迈为科技公允市场价值1.98亿元认购新增股份,不涉及股份支付的情形。简单地说,这个员工持股平台取得迈为科技的股份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股份的,一点没有占公司的便宜。
然而,根据招股说明书申报稿的披露,合伙协议对于员工离职,如何处理持股平台的出资,作了相对苛刻的规定。
一、公司上市前,有限合伙人离职或退休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的100%的合伙份额由普通合伙人按其对出资份额的认购价收回。
对于公司上市后,员工离职的,又以公司是否批准其离职而规定了两种不同的待遇。
二、上市后,有限合伙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并经公司批准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的30%合伙份额由普通合伙人按其对出资份额的认购价收回。
三、上市后,有限合伙人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不批准的,有限合伙人持有的50%的合伙份额由普通合伙人按其对出资份额的认购价收回。

在讨论问题之前,笔者再次提醒朋友们记住这个事实:这些员工是按照市场价格间接持有迈为科技的股份的,并没有因为员工的身份而按优惠价格取得股份。因此,员工平台的出资份额不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对这种员工股份的处置,不能乱加限制,员工和其他投资者应该拥有同等的权利。
1、公司上市前,有限合伙人离职的,由普通合伙人将离职员工的出资份额按原价收回还可以理解,但对于退休员工,也实行这样的政策,就比较过分了。在你公司工作到退休,按市场价格购买的股权还要按成本价转让给公司老板,这是对依法退休的员工实行经济惩罚,显失公平,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2、公司上市后,员工离职要经过公司批准的规定违反我国的《劳动合同法》。
公司上市后,竟然员工离职仍然要成本价转让部分出资给老板。强制转让份额的多少还要区分员工离职是否得到公司批准。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离职不需要公司批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法》第37条赋予劳动者有单方面解除权,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公司的批准。

其他外来机构在公司上市一年后就可以抛售股票,获得收益。为什么自己的员工、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的股份在离职时必须按成本价转让30%或50%的出资份额给公司老板?这显然是优待外来投资者、而歧视自己的员工!
3、这个拟上市公司对员工股份的处置规定比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对员工的约束还要严厉。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员工较低价格取得上市公司的期权,只要在规定期限内服务于公司,期满离职时完全可以将激励所得的股票按市场价格卖掉。或者减持、卖掉股票后继续在上市公司工作。
4、这个拟上市公司混淆了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有限公司是人合加资合,可以规定员工离开公司,股权要强制转让。但股份公司是资合性质,认资不认人,尤其是上市后,不能对上市前取得的员工股份作出超过法律限制的限制。
因此,这个拟上市公司对于上市前员工按市场价取得的股份作如此严厉的约束,既违反劳动合同法,也显失公平,严重侵犯员工合法权益。公司上市后,要离职员工按原始价格把30%或50%的出资份额转让给这两个老板,只能说明这两个老板的心有点“黑”,对员工一点不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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