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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刊文谈银行拒用老赖:谈不上歧视,履行倒逼诚信的职责



8月29日报道,29岁的成都市民高女士去某银行应聘,等到她提交了身份证,却被告知无法录用。原来,高女士和父母一家三口两年前拖欠了担保公司6万余元的债务迟迟未能归还。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还款协议后,高女士一家人再次食言,仍未履行调解协议。2018年4月,担保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高女士一家人收到法院通知后仍未还钱,随后执行法官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毋庸置疑,劳动权和就业权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其赖以养家糊口、生存发展的必要手段。国家和社会应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就业权,并监督用人单位不设置不合理的就业门槛,但与此同时,诚实守信也是作为合格公民的基本条件。因而,还是应辩证看待老赖求职遭拒事件,针对老赖设置科学合理的就业门槛。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有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就是典型的老赖,是对法律严肃性和司法权威的蔑视,也是对他人权益的践踏。如果不对老赖施加必要的惩戒,无疑会让失信者获利,无形中助长背信弃义的不良社会风气,加大社会运转成本,增加交易和交往风险。

对此,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针对老赖的各种惩戒约束措施,如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公开曝光、限制从事特定行业、罚款、拘留、判处刑罚等。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明确指出,应限制老赖担任国企、金融机构高管,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事业编制人员,不得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等。而之所以明确限制老赖从事这些职业,主要在于此类职业对从业者个人道德品质及诚信意识要求较高。如果任由老赖混入这些行业,无疑会败坏行业名声,导致公众对其失去尊崇和信任。

但对于未做特殊要求的行业,是否应该一律限制招录老赖,不能一概而论,而应根据行业特点设置适当门槛。拒绝录用老赖并非必然是“就业歧视”,因为一般来说,就业歧视指同等条件下设置了有违法律、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的条件,此事件中,某银行拒绝录用进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者未必侵犯其就业权。

众所周知,金融机构对客户诚信度和行业形象的要求一贯较高,如果失信行为泛滥,金融机构可能沦为较大受害者,其完全有必要将诚实守信作为入职门槛,并要求员工发挥表率模范作用。否则,一方面是失信行为的受害对象,且又要求贷款客户不能有失信污点;另一方面又招录失信老赖,如何服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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