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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专项集中采购抗癌药,相关药企应按要求主动调整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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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将根据国家要求,做好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工作。

8月30日,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下发《关于本市开展抗癌药专项集中采购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凡已在上海“阳光平台”(即“上海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采购,并属于国务院关税税则税委会《关于降低药品进口关税的公告》(税务会公告〔2018〕2号)和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涉及的抗癌药品,相关生产企业均应在国家对抗癌药降税的基础上,按相关要求主动调整本市价格。

这些要求具体包括:

(一)国家谈判药品

属于国家医保局办公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4号)文件范围的抗癌药品,请相关企业在谈判约定的企业申请调价时间之前向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进行调价备案。

(二)短缺药品

列入本市短缺药品目录的抗癌药品,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短缺药品采购供应有关工作的通知》(沪人社医〔2016〕396号)文件要求执行。根据国家降税政策,建议相关短缺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挂网价基础上适度降价。

(三)其他医保药品

生产企业根据降税情况主动向市药事所进行调价备案。备案价格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不高于十五省市采购价(具体指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正在执行的采购价)。二是与本市原采购价相比有降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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