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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里的滴滴和程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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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起顺风车命案,将滴滴推向舆论风暴中心。滴滴已经在全国范围内下线顺风车业务,相关部门也责令其整改。其创始人程维也写公开信道歉。

“商业人物”发现,因为顺风车业务,滴滴的母公司小桔科技多次成为被告,出现在法庭上。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设定“小桔科技”“顺风车”检索条件后,共出现判决书、裁定书等合计4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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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法院的判决结果来看,滴滴需要承担的责任,比你所预料的要少很多,少多少?它少到不用承担责任。本文无意卷入站队、口舌之争。法律的归法律,人情的归人情,道德的归道德。

滴滴顺风车与交通事故

我们先看滴滴卷入的四起顺风车官司。

Case A,来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陕0112民初797号。

2016年,宁某乘坐司机陆某所驾驶的滴滴顺风车时,因发生车祸而受伤。交警队做出认定,确认司机陆某负全责。事故发生后,宁某与被告小桔科技公司、陆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故起诉。

陆某辩称,他是小桔科技公司雇员,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该由小桔科技承担。

而被告小桔科技辩称,一,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公司非侵权主体;二、其公司仅提供居间服务,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公司对原告的损害存在过错,故其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三、原告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承担。

也就是说,小桔科技认为自己不应该负责。

法院站在小桔科技一边。法院认为,小桔科技公司系滴滴出行APP运营商,根据《滴滴出行服务协议》第1.5条,“顺风车平台提供的并不是出租、用车、驾驶或运输服务。我们提供的仅是平台注册用户之间的信息交互及匹配服务。如果用户的合乘需求信息被其他用户接受并确认,顺风车平台即在双方之间生成顺风车订单。”

本案中,滴滴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10%的信息服务费。陆某某系在履行顺风车订单过程中发生事故,且其本人对该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故被告陆某某辩称其与小桔科技公司系雇佣关系,应由小桔科技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

Case B,来自《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民终3399号。

2016年,贾宏宇乘坐司机李永生所驾驶的滴滴顺风车时,与一辆大型货车相撞。交警队认定,司机李永生负全责。而乘客贾宏宇被鉴定为十级伤残,他将小桔科技告上法庭。

法院在一审中认为,在顺风车订单形成过程中,滴滴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而不主动对车主进行派单,由车主自行匹配路线并接单,滴滴平台就匹配成功的订单收取5%的信息服务费,由此可见,小桔公司提供的仅为居间服务,贾宏宇要求小桔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Case C,来自《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湘1022民初4号。

案件与上述两个Case类似,故不累述。此案的争议点,那便是被告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小桔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法院判决小桔科技无责,强调了顺风车对于公共交通的重要意义,是政府鼓励规范发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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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D,这个案子并非来自裁判文书网,而是来自潮汕电视台2台的《今日视线》栏目。

这是一个致人死亡的案子。2018年1月,潮南人钟先生的儿子阿雄在搭乘滴滴顺风车时,由于司机操作不当发生车祸,当场死亡。钟父将小桔科技告上了法庭。

判决结果与以上Case类似。

法官说,顺风车平台上合乘订单的形成是由车主或合乘者自行匹配路线并接单形成的,合乘各方当事人为合乘提供者和合乘者。顺风车平台系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只负责发布信息,不对车主进行派单,顺风车平台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即中介服务。本案中顺风车平台在车辆审核上并没有过失,原告要求顺风车平台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原告要求顺风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于法无据。

滴滴顺风车与法律逻辑

为何以上的顺风车案子中,平台方滴滴无责呢?

2016年,中国开始实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欲将这个新事物纳入到监管范畴。《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是,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也就是说,滴滴作为承运人,应当保证消费者的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公开资料显示,滴滴提供的出行方式包括出租车、专车、快车、顺风车等等。但《暂行办法》却留下伏笔。第38条又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这个规定,将滴滴的顺风车排除到承运人职责之外。

《暂行办法》之后,各地出台了《小客车合乘出行指导意见》,这个《意见》针对的就是顺风车,但对司机的要求标准比《暂行办法》低。《暂行办法》要求无司机无交通犯罪,暴力犯罪等前科,但多地的《意见》对顺风车司机的资质并无明确限定。

从法律来讲,顺风车就是居间模式,如法院采信的《滴滴出行服务协议》所说,滴滴打车平台为出行路线相同的私家车主和搭车者提供信息匹配服务。

直白说,顺风车不能被认定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所以一般情况下,滴滴并不承担风险。

笔者还从一份判决书发现,滴滴从相关的判例中寻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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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图,来自《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浙07民终1315号》

滴滴顺风车与强奸等其他刑事案件

既然顺风车的案子中,判决结果都认为滴滴不用承担责任。很有可能,正因如此,程维放松了对安全问题的重视,才有如今的丑闻风暴。

再说强奸案。

Case来自《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8)粤18刑终138号。

2017年4月,被告人卓东礼通过滴滴软件顺风车平台与被害人何某怡(15岁)相约,驾驶车牌号码为粤R×××××的小汽车搭载被害人何某怡从广州市三元里往清远出发,当去到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广清高速龙塘路段往清远方向约三公里处路段时,被告人卓东礼以暴力、胁迫的方式对被害人何某怡实施强奸,致被害人何某怡身体多处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法院判决,被告人卓东礼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平台的责任呢?这个案子的判决里并未提到滴滴与小桔科技。

如果在该类型的案子里,有受害者起诉出行平台,那么在判决书上,小桔科技就会成为被告。但笔者以“小桔科技”“强奸”等关键词搜索,并未找到相关文书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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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在强奸案件中,滴滴这家公司并未成为被告。这非常令人疑惑。前文提到顺风车交通事故中,滴滴曾被列入被告席,但为何强奸案中却没有成为被告?《中国经营报》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自去年6月至今,滴滴司机的刑事案例,顺风车司机作案的有2例,但结果都是司机被判刑,并未有滴滴的消息。

官方似乎也并未就此起诉滴滴。海淀法院法官姜楠接受《北京青年报》采访时表示,目前滴滴司机涉嫌刑事案件中,尚无案件追究平台刑事责任。

滴滴顺风车在交通事故中,因顺风车由法律所规定的居间模式性质,被判无责。如果顺风车乘客因为被强奸而起诉滴滴,会不会也被判无责?

今年5月,海淀法院网公布了滴滴出行车主犯罪情况,文章称,“车主打人、强奸等案件屡见报端,到底是基于庞大司机人数的必然现象,还是滴滴平台的管理模式中确实蕴含着安全风险,我们通过刑事司法实践追索这一问题”。但是,这篇文章以多个案子的介绍,缺少鸟瞰式统计,最后的证明结果离题万里,而是,“滴滴平台所衍生的刑事案件数量,远高于为公众知悉”。

而海淀法院法官姜楠本月28日接受记者采访时的一番话却颇有意思。《北京青年报》从海淀法院了解到,在2014到2018年间北京市范围内,滴滴司机涉性犯罪的案件共计4起,其中顺风车3起。

他同时对比出租车的犯罪情况,其中,涉强奸罪2起,黑车涉强奸罪1起。他认为,考虑到黑车中犯罪黑数相对较高(被害人不报案)、破案难度更大,

从有限数据上,不能认为滴滴推高了犯罪发生率。

此外,作为日活订单千万级的平台,在北京滴滴司机(含顺风车)人口基数应该要大于其他出行方式,考虑到这一点,案件数更接近于正常分布而非异常推高,对滴滴还是对顺风车都

无法过分苛责。

但滴滴顺风车在郑州空姐案、乐清女孩案中,不妥之处很多。虽然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滴滴顺风车还是居间模式,但郑州空姐案中,嫌疑人系违规借用其父顺风车账号接单;而乐清案中,滴滴也承认了相关的不规范之处。

有媒体以《乐清顺风车事件受害人家属能否起诉滴滴》做了报道。在这两次顺风车惨案中,滴滴应履义务的不足之处,我们可以借助愤怒的情绪和细枝末节进行推理,但法理责任还不能判断。

官司的意义远大于情绪。受害者家属与滴滴、小桔科技、程维未来会对簿公堂么?我们期待一份详细的判决书,不论结果如何,它终究是解决纠纷,厘定权责的核心机制。它将会从法律的角度去定义顺风车,也将会成为网约车公司的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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