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投圈正因为一则税收政策信息人心惶惶。
8月30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第三季度政策解读现场问答中,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表示,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的分配所得,应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意味合伙型基金中自然人LP的收益所得,将适用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而当前,多个地区对合伙型基金中自然人合伙人均征收“财产转让所得税”,税率为20%。一位私募基金合伙人告诉界面新闻记者,一旦适用新税收政策,对合伙型基金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原因在于,在“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中,35%的起征点是10万,对动辄规模上亿的基金来说,这意味着自然人合伙人的收益大部分可能都要按照35%税率缴税。
此次事件的焦点在于,国家税务总局与部分地方政府对合伙基金中自然人合伙人的征税政策出现冲突。
界面新闻记者获取的一份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2018股权转让检查工作指导意见中称,检查中发现有些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引进投资类企业,自行规定投资类合伙企业的自然合伙人,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使用20%。
该文件中还写到,“但依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为其纳税人,合伙企业转让股票所得,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按照合伙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征税。部分地方政府的规定违背了《征管法》第三条的规定,应予以纠正。”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