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等法律案有关问题举行发布会。谈到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的意义时,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桂龙表示,为开展土壤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法治的保障。
张桂龙指出,土壤污染和大气污染、水污染具有很大的不同,一是隐蔽性,大气和水的污染都比较直观,人体感官都可以感受到,但是土壤污染必须通过仪器设备采样检测才可以感知。
二是滞后性,土壤里面有污染物,不会很快显现。国际上的经验,都要经过十年或者二十年之后才能显现出来。
三是累积性,长年累月的污染物累积到一定程度起作用。还有就是成因也不一样,除了人为的排放之外,大气沉降、土壤本身的背景值比较高,都会使土壤里面的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升高。
“所以急需制定这么一部法律”,张桂龙表示,环保法和其他的法律对防治土壤污染也提了一些要求,但是还是比较原则、分散,侧重于预防,土壤里面已经存在的污染怎么治理,还需要规范,所以需要有专门的法律来规范治理土壤污染。
张桂龙称,这部法律的制定意义很重大,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决策部署,也完善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尤其是生态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体系。为我们国家开展土壤防治工作,扎实推进“净土保卫战”提供法治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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