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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启动,影响采光通风给业主适当补偿

日前,由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省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正式启动。《关于开展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工作的指导意见》于9月1日起实施,就承办主体、适用范围、资金筹措、签订协议、组织实施、推进措施等7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给予业主适当补偿

在承办主体方面:本单元或本栋住宅楼全体业主作为既有住宅楼加装电梯申请主体,负责协议签订、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也可委托承办主体代办上述工作,但应当与承办主体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在签订协议方面:申请主体自行或者委托街道、社区、物业组织同一单元或同一栋住宅楼的全体业主就加装电梯工程费用的筹集以及电梯运行、保养、维护等费用的分担进行充分协商。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用部分的,还应征得该专用部分的业主同意。对因加装电梯影响住宅采光、通风的业主,可通过协商给予适当补偿。

申请主体承担的费用可用公积金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在适用范围方面:既有住宅楼无房屋权属纠纷;既有住宅楼未列入房屋征收范围和计划;加装电梯方案在小区内公示后无异议。

在资金筹措方面:加装电梯及使用维护费用由申请主体按协议确定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申请主体承担的加装电梯费用可以使用以下资金: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应超过分摊费用;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申请使用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在组织实施方面:专项设计要求委托具有建筑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确保加装电梯后主体结构安全不受影响;应以适用性为前提,不得占用消防疏散空间、不得侵占城市道路、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住宅使用面积。

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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