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世纪80年代,中国刚从文革噩梦中苏醒,干部和舆论提出了究竟是「党大」还是「法大」的社会大讨论。时任人大委员长的彭真,面对记者提出这问题时,曾说「我也搞不清楚」,但后来他澄清了:「党领导人民制订宪法和法律,党也领导人民遵守、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己也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是领导人民还是代替人民去制订并执行宪法、法律呢?当然就说不清楚了。不过,至少当时老党员干部们经历文革的无法无天时代,经历毛与四人帮无视宪法而任意妄为的时代,还多少有意识要把党的活动范围限制在法之内。现在,经过二十多年特权势力的蔓延滋长,从法院拒绝受理四川灾民和毒奶案受害者索赔,到数之不尽的党主导司法审判案件,党的活动范围早已超越法律啦。
香港回归后,国际社会与香港人均认为,对香港这一制的最大保障是《基本法》,但近年来,《基本法》大还是中共党大,或更具体地说,《基本法》大还是邓小平大,这问题已由专权政治的「一国」不断衝击「两制」的香港矣。
去年七月,中国副主席习近平访问香港,在特区管治班子包括大法官、律政司司长和立法会主席面前,说特区管治班子,「要精诚合作,行政、立法和司法三个机构互相理解、互相支持。」
香港舆论闻之譁然。因为《基本法》所定,是一个「三权分立」的体制,无论《中英联合声明》或《基本法》,更强调「独立的司法权」。若没有独立司法权,香港回归后已立即沦为「一国一制」了。
不过,邓小平生前,却多次表示反对「三权分立」。1987年他说「社会主义国家有个最大优越性,就是凡是一件事一下决心,一做出决议就立即执行,不受牵扯。……我们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鼎立。」同年他会见香港草委时说,「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当然,《基本法》并没有体现邓的「不搞三权分立」的观念。但如果中共认为邓小平比《基本法》大,那麽香港的独立司法权就守不住了。
最近引起政圈和舆论关注的曹二宝的文章,又抬出邓小平的话来压《基本法》,引述邓说过,「切不要以为香港的事情全由香港人来管,中央一点都不管,就万事大吉了。这是不行的。……如果中央把甚麽权力都放弃了,就可能出现一些混乱,损害香港的利益。」于是,曹二宝就认为,在香港「必须有一支中央、内地从事香港工作的干部队伍」,而成为香港的另一个「管治力量」。
曹二宝的根据是邓小平讲话,而不是《基本法》。因为《基本法》已规定除了国防与外交之外,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并列明中央各部与各省市都不得插手香港事务。
《基本法》大,还是邓小平大?若香港厉行法治,那麽当然《基本法》大,「两支管治力量」的说法,就无法成立。若邓小平大,那麽不仅人大多次释法、粗暴干预香港终审法院裁决、建立一支「中央、内地从事香港工作干部的队伍」凌驾于香港特区政府之上,这些说法与做法都可以成立。三权分立、独立司法,也都可以丢在一边了。
抬出邓的那一段话,也要看「党的需要」。1984年邓说,「我们还多次讲过,北京除了派军队以外,不向特区政府派出干部……我们派军队……不是去干预香港的内部事务。我们说这个话是算数的。」又说,「要相信香港人能治好香港」。现在,曹二宝说要派出干部在香港作为另一支管治力量,不是表示邓的话「不算数」吗?不是「不相信香港人能治好香港」吗?邓这些话就不提了。
《基本法》大,香港就仍是法治社会;邓小平大,那就变成人治社会啦。至于邓小平那一句话大,则看中共党的需要。这是目前香港面对黎桂康「十点协议」和曹二宝文章君临下的政治形势,也是特区政府在法治与人治间徘徊的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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