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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常委会委员建议:应将人格权编放在民法典分编之首

民法典编纂的“第二步”正式迈开。8月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值得一提的是,草案将人格权单独成编,位列物权编、合同编之后,这也是我国首次对人格权的民事权利进行系统编纂。

分组审议中,常委会委员们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的“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重要论断的全面贯彻,充分体现了我们党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顺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这是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典体系的重大发展和创新,是对人格尊严民法保护的深化,有利于促进人格权的司法保护,有利于更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体现了民法典编纂的中国特色,是制度自信和文化自信的重要体现,在世界民法典立法史上具有创新意义和中国特色,实践意义和时代意义都非常重大。在充分肯定的基础上,有常委会委员认为,人格权编还有一些问题应进一步研究厘清,从体例上应当将人格权编放在各分编之首。

“在国人的观念中,人是第一位的、最宝贵的。《论语·乡党》里有一句话:厩焚。子退朝,曰:‘伤人乎’,不问马。”高友东委员说,首先要讲人是传统观念。民法典作为一个适用性法律,也是一个向世界宣示性的法律,人格编作为第一编符合我们的传统观念。

孙建国委员认为,人格权属于国际上统称的“人权”范畴,草案对人格权进行了严格定义,明确“本编调整因人格权产生的民事关系”,这是与世界人权法制方面的接轨,同时又坚持了中国特色,因此,建议把人格权编放在第一位,因为人格权比物权更重要。“没有生命权、没有身体权、没有健康权,物权有什么意义?”

陈斯喜委员指出,把人格权放在物权、债权之后作为第三编不合适。主要有两个理由:一是没有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物为本。“物对人,只有人存在才有意义,所谓对物的权利,首先有人,才有对物的权利,应当先规定人格权,再规定物权、债权等”。二是现在这个顺序与民法总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的规定顺序不一致。民法总则第五章开宗明义是先规定人格权,然后才规定了物权。“民法总则对民事权利的规定顺序比较科学、合理。建议各分编的编排顺序作一下调整,把人格权放在第一章,这样能够更好地体现以人民为中心、以人为本这一思想,也与民法总则第五章的顺序相一致。”

欧阳昌琼委员也认为民法典分编结构安排的顺序还可以考虑作一些调整。“遵循‘先人后物’的顺序,建议依据人与物、人与人之间的逻辑关系来排列编章顺序,把人格权编放在第一编。这既和民法总则的顺序一致,同时也和宪法的顺序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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