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9月13日,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李文科受贿、行贿案,李文科被判有期徒刑十六年,李文科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1997年至2013年,李文科利用担任辽宁省农牧业厅副厅长、农业厅厅长、营口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铁岭市委书记、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职务调整提拔、企业经营、工程承揽和项目建设等事项上提供帮助。
2009年至2011年,在中共辽宁省委民主推荐副省级领导干部人选期间,李文科先后为获得推荐为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人选、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选,对辽宁多名官员进行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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