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1日上午,南京“馨之怡汽车用品经营部”业主詹红梅到最高人民法院,就2018年6月7日针对江苏省高院剥夺委托权利而提起的复议申请进行查询,被带到最高人民法院旁边的江苏法院接待室,接待人员查看了詹红梅邮寄复议申请书的邮寄与签收凭证,告知将向最高人民法院反映,请最高人民法院尽快作出复议决定,保障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利。
尽管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均于2015年进行了修改,但司法不作为与乱作为在地方法院仍屡见不鲜。一起极其简单的、按照规定15个工作日就应该作出复议决定的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居然拖了三个月不给申请人詹红梅任何说法,还将前来查询的申请人詹红梅推到被申请人江苏省高院驻京处,让被申请人再走一次鬼才知道的上传下达,怪不得江苏省高院敢于违反诉讼法对委托与被委托的明文规定,还真是应了那句“上梁不正下梁歪”的俗语。
2018年6月5日上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馨之怡汽车用品经营部”业主曹晓宁、詹红梅夫妇诉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违法一案的二审,在江苏省高级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曹晓宁、詹红梅夫妇委托的二审诉讼代理人张建平到庭,向法庭提交了委托手续,及按照《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当事人所在社区出具诉讼代理人推荐书。合议庭对委托手续进行了长达半个小时的审查,翻阅了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书籍,期间审判长刘军还离开法庭很长时间,返回后称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一条第三项应该理解为当事人社区推荐本社区的人,诉讼新解释均做了限缩规定,张建平的代理人手续不符合规定。对此,张建平当庭提出,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没有这样的规定,并要求审判长当庭展示相关的“限缩”条文。审判长刘军对张建平的正当要求,只能诚实地称是院领导的决定,如有异议可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休庭后,审判长还以“公民代理人关键是能否保障委托人权利”给予解释,而该解释恰恰证明了有一定诉讼经验的张建平先生,能够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利。对此,张建平先生认为,在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释义,均没有对公民代理有“限缩”的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司法解释权,更没有对诉讼法进行扩大解释的权力,如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剥夺代理人的这个决定成立,也完全可以用在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执业律师身上,中国将进入针对代理人的“井田制”时代,中国的司法,将连理论上的公平正义都面临荡然无存的局面。
2018年6月7日,曹晓宁、詹红梅夫妇俩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违反诉讼法规定,剥夺委托代理人权利的行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了复议,邮寄签收凭证显示,最高人民法院于同年6月9日就签收了复议申请,但整整三个月过去了,没有任何司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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