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网友在微博上反映江西婺源追缴2015年的二孩罚款,称其“不顾政策大局”。
9月14日,婺源县卫计委在“婺源发布”官微上发布了题为《关于江永亮网络反映婺源县卫计委不应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一事的回复》,称追缴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在该事件中,当事人江永亮夫妇是于2015年12月生下了二孩,虽然当年10月十八届五中全会就已决定全面放开二孩,但当时从国家到地方,计生条例仍未修改,“全面二孩”仍未落地,所以这仍属计划外生育。

但就在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江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看,江永亮夫妇生育二孩的行为算是符合新规,只是时间上提前了一些,性质类似于“抢生”二孩。
去年3月,我在新京报就曾发表文章《“抢生”二孩,该不该“罚”?》,认为“免罚”符合法律精神,也合情合理。
从法律角度看,《立法法》第93条规定:法律、法规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这是“有利溯及”原则。
我国处理各类法律问题还有个原则是“从旧兼从轻”(不止刑法方面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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