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法务部为推动新反毒政策,自2016年起要求各地方检察署对施用一、二级毒品的被告须逐年提升戒瘾治疗之缓起诉比率,导致各地方检察署竞相评比。新北地方检察署更出现检察官已做出处刑心证,上级却要求试拟缓起诉处分来提高绩效的案例,被监察委员认为违反检察官裁量权,要求法务部及地检署检讨改进。
依法务部推展的“新世代反毒策略”,施用一、二级毒品缓起的比率须从2016年11%提升为2017年15%,并于4年内提升至20%。亦即2017年起,每7件施用第一、二级毒品案件,须有1件缓起诉处分,始能达成15%之绩效目标,使地检署办理施用毒品案件时,为达绩效,变相形成“6绑1”的状况。
监察委员质疑,缓起诉制度的目的在于发挥个别预防功能,若被告已多次施用毒品,是否还应给予缓起诉处分?且观察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施用第一级毒品的被告获得缓起诉后,再次吸毒的机率高于其他刑罚的处遇机制,检察官若以政策绩效做为缓起诉与否的唯一考虑,恐已违反缓起诉处分的本意,上级也不应干涉检察官的裁量权。

矫正系统若不够完善反到成为滋养犯罪的温床(图源:VCG)。
台湾自2005年刑法修正后,在刑事政策上采取“重罪重罚、轻罪轻罚”、“宽严并进”的两极化刑事政策,基于维持社会秩序及保护人民法益的立场,对于重大犯罪及危险犯罪采取应报思想,在刑事处遇上须从严处分来压制重大犯罪再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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