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局对你们执行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和2015年公司债券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发现你们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在2014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就2014年末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富贵鸟(香港)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实施函证,函证了2014年末富贵鸟(香港)有限公司3个账户,余额合计64,938.60万元的定期存款,但未函证上述定期存款是否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情况,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二、在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就2015年末富贵鸟(香港)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向厦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实施函证,函证了2015年末富贵鸟(香港)有限公司4个账户,余额合计25,000万元的定期存款,但未函证上述定期存款是否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情况,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三、在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就2015年末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实施函证,函证了2015年末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6个账户,余额合计30,000万元的定期存款,但未函证上述定期存款是否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四、在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就2015年末富贵鸟(香港)有限公司的相关事项向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由其前身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思明支行代章)实施函证,函证了2015年末富贵鸟(香港)有限公司3个账户,余额合计65,163.61万元的定期存款,但未函证上述定期存款是否被质押、用于担保或存在其他使用限制,也未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说明未函证的理由。
上述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二条以及中国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七条的相关规定。
你所于2015年3月23日出具的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500729号)的签字会计师为彭菁、孙文举,2016年2月22日出具的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度至2014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600059号)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文举、吴吉祥,2016年3月17日出具的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审计报告(报告号:毕马威华振审字第1600795号)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孙文举、程艺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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