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骑电动自行车上路,被交警认定为醉酒驾驶并被刑事拘留、吊销驾照,消费者崔某因此将电动自行车销售方诉至法院,要求三倍退赔购车款。9月19日上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宣判,认定销售方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此后还误导消费者购买涉案车辆,放任风险发生,其行为构成欺诈。因此,判令销售方赔偿崔某1.9万元。
崔某称,自己为了出行方便专门购买了电动自行车用于代步。去年9月,他在和同事聚餐结束后,骑车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公安机关认定崔某所驾驶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于是以醉酒驾驶机动车为由刑事拘留崔某23天。崔某也因此被吊销驾照,五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崔某认为,江苏小牛电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小牛公司)、北京泰普拓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普拓公司)在销售涉案电动车时构成欺诈,甚至在自己被认定醉驾后仍坚称涉案车辆为电动自行车,喝酒也能骑。崔某因此将小牛公司、泰普拓公司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三倍赔偿,诉讼请求近2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鉴于专业技术知识影响、涉案车辆亦属于常见交通工具等因素,不能认定泰普拓公司存在欺诈。但销售方存在侵犯崔某知情权的情形,酌定销售方赔偿崔某1万元。
崔某不服又上诉至北京三中院。二审期间,三中院查明,北京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电动自行车依法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燃油助力车及电驱动车二三轮车管理的通告》的要求进行备案,未备案的车型不能在公安交管部门办理牌照。目前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已经公布第1-33批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涉案车辆型号并未在该目录中。
三中院经调查认定涉案车辆属于机动车,销售方以机动车当作电动自行车销售,涉案车辆质量严重超标且无脚踏装置,违反了电动自行车的标准,而销售者未尽到相应的审查义务,无视相关交通法规,误导消费者购买,未告知相应骑行涉案车辆可能发生的风险且放任风险发生,因此认定销售方构成欺诈。
延展:是否属机动车对责任认定和判决结果影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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