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由于聂绀弩刑事档案解密曝光,“告密”行为引起了议论纷纷。随着一些历史资料的解密,也随着越来越多的老人在晚年打破顾忌,开始说出几十年前发生的事情,可以预料将会有更多更震撼的事情披露出来。没有经历过那个时代的年轻一代,会对那些不近情理的告密行为感觉难以相信,而经历过那个时代的人,又会觉得这种行为太普遍,并非不可理解。至今为止,人们的议论多集中在道德和文化层面上。虽然也有在制度层面上对告密现象的考察,却还没有回答:“告密”行为坏,那么到底坏在什么地方呢?
美国最著名的“告密”事件
在文化层面上看,很多人都注意到了西方文化中对“告密”行为的鄙夷和谴责,东方文化中对“大义灭亲”的推崇和赞美。这样的文化差异是有的。法律不可能完全不顾人们的道德观念,所以美国的刑事法律中,夫妻之间可以豁免出庭作证义务。但是,“大义灭亲”并不是一定不好,西方文化中也并非没有“大义灭亲”的事情,并不一定鄙夷和谴责“大义灭亲”。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著名的“校园炸弹手”。
“校园炸弹手”叫泰德.卡钦斯基,是一个非常聪明却异常反社会的人。他是名校毕业的数学家,25岁就在著名的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任教。可是他又有着自己执著的反对现代社会的思想,为此到了走火入魔的地步,于是隐居于山林中,时不时地向大学教授等社会名人邮寄包裹,里面是他自己设计安装的炸弹。在1978年到1995年期间,他寄出16个炸弹包裹,导致三人被杀,23人受伤致残。美国联邦调查局出动大量人力物力,却一点不摸门,丝毫找不到他的踪迹。结果是全美校园人心惶惶长达18年,不知道恐怖分子什么时候会对谁下手。
炸弹手卡钦斯基在1995年向纽约时报寄去了他的宣言《工业社会及其前途》,要求刊登,并且威胁说,如果不登,他就将再寄出一批炸弹。为了避免更多人受到伤害,纽约时报等报纸被迫打破规则,全文刊登了炸弹手的宣言。宣言发表后,联邦调查局收到了雪片般的大量举报电话,但是没有一件是真正有价值的线索。卡钦斯基的弟弟戴维.卡钦斯基已经和他十年没有来往,却隐约觉得宣言的语言风格和卡钦斯基十年前的家信相似。他聘请专家对宣言和家信进行语言分析,最终得出自己的哥哥可能是校园炸弹手的结论。
他去找他们的母亲,全盘托出自己的分析和结论。母亲一开始不愿相信,但是在戴维的证明下,只能面对痛苦的事实。最后她对小儿子说了这样一句话:“必须阻止他再这样做。”于是,戴维向联邦调查局举报,很快在森林里逮捕了深居简出的炸弹手。校园炸弹手在认罪后,被判终身监禁。
这是典型的“大义灭亲”,戴维做的正是“告密”。可是,没有人会鄙夷这样的告密,没有人会谴责戴维和他的母亲。这是为什么呢?
社会正义和个人亲情
校园炸弹手卡钦斯基落网后,人们松了一口气的同时,也很关切戴维。奇怪的是,戴维一直拒绝接受媒体采访。他将从联邦调查局得来的巨额悬赏全部捐出帮助受害者家属,分文不留。在后来唯一一次媒体采访中,戴维坦言,他一直处于对兄长的内疚之中。他在案件的司法处理过程中,介入检察官和被告之间的认罪协议,直到检察官同意不诉求死刑。他说,想到自己的“告密”可能会导致和自己一起长大的哥哥被处死,就忆起了儿时的手足之情。这个念头折磨着他。他并不觉得骄傲,不愿意公众再注意他。对于他来说,“告密”只是在社会正义和个人亲情的两难困境面前,他不得不作出的一个痛苦决定。
不难理解,就告密者来说,有两类动机,一类是为了追逐个人的私利,直接间接地为了金钱,升官,或者出于仇恨,妒嫉,还有一类是出于自己内心的价值标准和是非观念,认为“告密”是符合社会正义的,是在抑恶扬善,是正义和邪恶搏斗,是正确和错误在较量,而自己的“告密”,是自己站在正义和正确一边。在现实中,更多的很可能是第三类,那就是出于这两种动机的混合。私下,或者潜意识里,是第一类动机在促动告密;表面上,或者表达的时候,是第二类动机上了台面。戴维.卡钦斯基却使得我们理解,为了“大义”而“灭亲”,并不能解脱正义和亲情之间的两难困境,任何选择都是痛苦的。所以,戴维不要社会奖励他,不要公众表扬他。他自己一直在责备自己,因为是他亲手把自己的哥哥送进了终身监禁的牢房,如果不是他出来举报,联邦调查局恐怕一时半会是抓不住校园炸弹手的。
在我们最近成为讨论热点的“告密”事件中,人们十分感兴趣的是告密者的动机,因为我们集中在对告密的道德评判上。这个人告密是为了什么,是主动的还是被迫的,是积极的还是消极应付的,成为人们最感兴趣甚至是唯一感兴趣的事实。可是事实上,未来会越来越多暴露的“告密”事件将证明,动机往往是复杂而飘忽不定的,不仅外人难以证明,甚至自己本人也说不清楚。用彼时彼刻的动机,是无法评判“告密”行为之正当性的。
既然我们都会承认,像戴维这样痛苦的灭亲告密是正当的,那么,聂绀弩档案所暴露的这一类“告密”,又坏在什么地方呢?
“告密”坏在对个人思想的刺探
将聂绀弩档案揭露的告密,和戴维对炸弹手的告密比较,区别在于,戴维举报和阻止的,是对社会和他人有巨大威胁的“行动”,是一种“犯罪行为”,而聂绀弩档案揭露的告密,是举报一个个人脑子里的思想,是这个公民在自己家里,在朋友亲人间和平地表达的思想。这是两者真正本质性的区别。告密行为之坏,就坏在它是对个人思想的刺探。这种刺探,其前提和后果都是,世界上的思想分成好的和坏的,正确的和错误的;只有好的,正确的思想可以正大光明地待在人的脑子里,可以表达出来;而坏的,错误的思想,则只能偷偷摸摸地待在人的脑子里,是不可以说出来的;脑子里有这样的思想,说出这样的思想,就理所当然地要承担后果,要受到惩罚。人的思想有好坏,坏的思想是要入罪的,这就是当年这类“告密”行为的依据,这才是“告密”行为的要害。
如今,我不知道还有多少人仍然持有将人类的思想和精神黑白两分的观点,但是当年这种观点却是我们社会流行的主流观点。当年,从执政党和知识分子开始,社会上流行的观点就是,人的喜怒哀乐,爱恨情仇,都有根源,“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否认这种并不符合人类现实的观点,本身就是错误的思想,是斗和批的对象。我们整个国家有几代人从小就接受了这种观点的教育。既然有些思想是坏的,邪恶的,是革命的对象,那么对这种思想的刺探,举报和入罪惩罚,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于是,最卑劣的“告密”也有了“大义”的色彩。
现在,在改革开放几十年以后,我们终于知道,人的思想和精神世界是极其多元,极其丰富,极其深刻的,远远不是黑白两种色彩可以用来划分。亿万人群头脑里的思想,如同汪洋大海一样,远远不是“真理”和“谬误”两种标签可以区别。如果人都像当年样板戏里的英雄人物一样只有正确思想没有七情六欲,人类就不会繁衍了。事实上,没有谁有这种能力和资格,来评判他人思想的好坏高下。如果社会赋予某些人评判思想好坏的权力,那么这种权力总有一天难免会被滥用,一旦滥用就是一场灾难。这是历史上的“告密”事件应该给予我们的教训。
法律只能用来规范人们的行为,只能惩罚犯罪行为,不能用来评判人们的思想,不能用来惩罚所谓的“错误思想”。一切以思想入罪的法律都是不正当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刘易斯.鲍威尔1974年在一个里程碑案件中明确指出,在宪法的思想言论自由原则下,“没有所谓错误思想这样的东西”。一切思想,不论你是不是认同,不论政府是不是鼓励,都受法律的保护。这一原则,是中国人在二十一世纪应该向西方文明学习的最重要的制度性原则。只有当法律尊重人类的思想,包括所谓“不好的思想”的时候,只要不付诸行动、任何思想都有存在的正当权利、不受政府和法律惩罚的时候,才可能杜绝告密者和告密行为。只要政府和社会还在对思想分好坏,只要法律还能被滥用来惩罚思想和表达思想,我们和我们的子孙后代中,就还会有源源不断的告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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