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院当地时间9月27日召开第3619次院会,会上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条例》)第93条之1修正草案,将函请台湾立法院审议。此次修法将调高陆资未经许可在台湾投资之罚款上限,并将陆资投资事业规避主管机关检查纳入裁罚对象,以遏止陆资违法投资或违规之行为,另考虑实务上不乏小额投资违规态样,将由主管机关依违法情节轻重及比例原则进行裁处。台行政院表示,完成修法后,经济部及金管会亦将配合分别订颁陆资违法事业投资及证券投资之裁罚基准,以利后续落实执行。

台湾行政院长赖清德表示,目前已有陆资未经主管机关许可在台从事投资,影响台湾资本市场秩序。
根据台湾行政院提供之资料,此次通过《两岸条例》修正草案重点有三处。首先,参照《两岸条例》第86条违法赴陆投资或技术合作罚款之规定,将陆资未经许可在台投资之罚款,由现行新台币12万元(1元新台币约合0.03美元)以上60万元以下,修正为新台币5万元以上2,500万元以下,由主管机关依违法情节轻重及比例原则,处以罚款;同时给予投资人改正机会,使减轻对投资人及其台湾投资事业之影响;并配合《公司法》废除外国公司认许制度,修正相关文字。
其次,配合前项罚款额度之调整,调整其他违规行为之罚款,包括应申报未申报、违规转投资、应办理审定未办理等,由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修正为新台币5万以上250万元以下。
此外,增订陆资投资事业规避、妨碍或拒绝主管机关检查者,亦为裁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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