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金华大头儿子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关联方)商标侵权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金华大头公司利用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中大头一家形象注册商标的行为不正当的利用了“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犯了央视动画所享有的在先权利。

2018年5月,北京知产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国家商评委裁定中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华大头公司注册和使用争议商标的行为侵权央视动画,对商评委宣告金华公司商标无效之裁定予以支持。
金华大头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高院于2018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金华大头公司诉讼请求。
“大头儿子”屡次遭遇恶意侵权
动画片《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从1995年面世以来,因充满童趣又具现实教育意义受到广大小朋友的喜爱,陪伴了无数小观众度过了快乐的时光。但就是这样一部有口皆碑的作品,却屡屡受到侵权的伤害。
2017年8月,杭州大头公司因擅自利用“大头儿子”形象进行玩偶的生产、销售,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定侵权,需赔偿央视动画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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