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在国际水域或国际空域,受国际海洋公约保护的航海器和航空器自由航行的安全,特制定本法(本条约)
第一条,在国际水域或国际空域,任何国家不得故意阻止或拦截或干扰其他国家的正在进行自由航行的航海器或航空器。
第二条,本法(本条约)所指的国际水域或国际空域包括:国际条约公认的,无任何争议的国际水域或国际空域,也包括国际社会广泛认可为国际水域或国际空域,但某些国家对该国际水域或国际空域有主权声索的水域或空域。
第三条,在前款所指的国际水域或国际空域,任何国家的航海器或航空器,均享有自由航行权及合法的自卫权。该自卫权包括:摧毁不顾警告,强行进入危险距离之内的其他航海器或航空器。该自卫权还包括:曾经强行进入危险距离后,再一次企图进入危险距离的航海器或航空器。
第四条,前款所述的危险距离包括:
1,水面航海器水平距离在120米之内,垂直距离在200百米之内;
2,空中航空器水平距离在80米之内,垂直距离在50米之内。
第五条,正在自由航行的航海器或航空器,对企图进入或者已经进入危险距离的其他航海器或航空器,应当发出符合国际惯例的警告信息,并且必须有确切的警告记录。该警告信息必须以尽可能的不同形式发出,而且必须警告10次以上或者持续5分钟。
第六条,在其他航海器或航空器已经进入危险距离又拒不离开或者企图再次进入危险距离的情况下,正在自由航行的航海器或航空器应当发出火控锁定警告,对受到警告后拒不离开或者采取反制措施的其他航海器或航空器,方可行使本法(本公约)所述的自卫权。
第七条,无视警告,强行进入正在自由航行的航海器或航空器危险距离之内,或者因靠近自由航行的航海器或航空器造成自由航行的航海器或航空器的损失的,被视为对自由航行航海器或航空器所属国家的入侵行为,被入侵的国家享有异地异时的反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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