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日两国贸易摩擦的历史中,双方都处于一个双层博弈的体系中:1)国际层面:美国联邦政府-日本中央政府;2)国内层面: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国民等。
相对而言,在双层博弈中,美国联邦政府权力集中、政策高效,总统能够代表行政系统有效整合不同部门、不同产业的利益,往往可以实现多部分、多层次合力,将国内博弈转移为对日施压的动力。而日本政府大部分时候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核心,各部门利益未能有效整合,处于明显不利的谈判地位:1、行政体系:美国总统直接处理贸易事务,权力高度集中,处理外部事务时反应迅速、行动高效,其优势尤其明显。且任期较长,执政环境较为稳定也让总统有时间、精力逐步推进施压。
相比之下日本的领导人快速更迭、部门权力分散,在谈判中处于劣势。
2、国会:传统上代表产业工人利益的民主党、代表企业、商会利益的共和党,都日益强调贸易立场的重要性。美国国会保护地方利益、受损群体的意愿更为强烈,尤其是随着与日本贸易摩擦问题的日益严重,国会推出1974年贸易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等,授予总统运用 301调查、超级301调查等有效制约日本的政策工具。
日本也通过政治说客、院外游说集团,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对国会议员产生影响。
3、民众、产业界:公众对贸易导致的企业凋敝、失业、贸易逆差、政府外债日益敏感。不但在美日竞争中越来越弱势的纺织、服装行业,连具有强大游说能力的钢铁、汽车等成熟产业,和半导体、电子、通信等代表美国下一代核心竞争力的的高科技产业也加入游说。
日本由于国内市场封闭、产业链独立,导致美国企业、工人难以在对美贸易投资中获益,日本在贸易战全面升级后,加大力度在美国国内培育“为日本说话”的利益群体,并促使持续发声。
美国的政策目标:1、单边与多边贸易救济,既有GATT框架下的反倾销调查,也有单边的301调查。
2、要求日本接受“自愿出口限制”,设定数量目标,减少对美国的出口, 例如纺织、钢铁、彩电、汽车、半导体等都曾经历这类摩擦。
3、要求日本企业到美国建厂,汽车和彩电尤其明显。
4、反间谍战与强制技术合作,确保美方的技术标准成为全球通用标准。
5、要求日本降低关税、扩大进口,尤其是农产品领域。
6、促使日本开放国内市场,包括电信、金融、建筑、商贸等领域。
日本的“冲击-反应”应对模式: 1、总的来说以接受、微调为主,对抗、反制偶然发生; 2、政府、企业共同配合绕开美方的限制风险提示。
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使外部摩擦激化的风险。
美国的政府决策和部门配合。
二战后初期,美国在西方世界(美、欧、日)体系内部具有绝对的产业竞争力优势,经常账户长期处于顺差,且为了围堵、遏制苏联阵营的需要,强调安全利益和军事同盟等 “高级政治”问题,对经贸纠纷等“低级政治”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西方盟友的出口增加采取了“善意忽视”策略,培养各国生产力恢复。
但当以“贸易立国”作为战略核心,大力发展出口导向型经济的日本走出战争废墟、进入“高速增长期”后,美国国内产业遭遇严重挑战,美国开始出现连年逆差。尤其是里根政府上台后,由于采取强势美元政策,导致逆差迅速扩大。
在摩擦领域上,美日之间从初期的个别争端(Sectoral Disputes)扩大到结构性议题 (Structural Issues),在手段上,从以自主出口限制(VER)等逐步升级为设定进口指标,甚至延伸到投资、市场开放、汇率提升、技术合作领域。
同时,美国政府还注重行政、立法部门与产业界的配合。在对日施压过程中,由于美国联邦政府权力集中、政策高效,总统能够代表行政系统有效整合不同部门、不同产业的利益,往往可以实现多部分、多层次合力,将国内博弈转移为对日施压的动力。
而日本政府大部分时候缺乏强有力的中央核心,各部门利益未能有效整合,且80年代的日本由于国内市场封闭、产业链独立,导致美国企业、工人难以在对美贸易、投资中获益,当然,日本在贸易战全面升级后,加大力度在美国国内培育“为日本说话”的利益群体,并促使持续发声,起到了一定效果,例如在“东芝事件”的解决中就体现了日本游说对政客和民众的影响。
因此,在两国双层博弈的体系中(即影响两国政策制定的双层压力,国际层面: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国内层面: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国民),日本处于明显不利的谈判地位。

1、行政系统美国联邦政府是一个高度现代化的政治机关,总统权力高度集中,处理外部事务时反应迅速、行动高效,其优势尤其明显。美国政府的为贸易谈判部门机构设置集中,运作高效。例如作为贸易政策直接主导部门的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是总统直接任命设置的内阁级部门,受总统直接指导开展贸易调查,并向总统提出提议,并作为政府代表参与双边、多边国际贸易谈判。
其余美国总统经济顾问委员会、商务部、财政部等贸易谈判直接关联部门也受总统直接管理,在白宫内阁会议上向总统进行工作汇报,国务院、国防部、农业部、美国驻日大 使馆等外围部门也从不同角度配合总统,对日施压。在对日谈判过程中各部门分工合作、 配合默契,例如贸易代表应对反垄断议题时,财政部对应日本政府的公共支出,国务院负责施压日本国内法修改。
此外,美国总统任期较长,执政环境较为稳定,也让总统有时间、精力逐步推进施压, 在谈判中处于优势。
2、国会美国国会保护地方利益、受损群体的意愿更为强烈,保护主义在国会一直很有市场。
80年代后,美国参众两院关于日本的听证会数量急剧增加,大部分主题集中在日本出口过多、以及日本国内市场的扭曲,尤其是1985年以后,对于限制日本出口的讨论不再占据主导,反而是讨论如何改变日本国内市场扭曲成为主流。矛盾核心聚焦于改变日本政府的国内保护政策。
国会的要求,通过美国国内府院之间的压力传导,转移到美国行政系统,并最终作用于日本政府,转而成为美日谈判中的双边问题。此外美国行政当局也经常利用国会压力,作为“民意”依据,进行谈判中的施压。
例如1985年参议院出台丹弗斯决议(Danforth Resolution)后,日本不得不与美国在电信问题上进行MOSS谈判,1988年美国颁布综合贸易和竞争力法案(1988 Omnibus Trade Act)后,日本最终接受开启结构性障碍谈判。1989年美国贸易代表希尔斯、总统布什先后宣布对日本超级计算机、人造卫星的政府采购、林产品开展超级301调查,日本为了避免被全面制裁,不得不参与结构性障碍谈判。
针对与外国的贸易纠纷处理和国内产业保护,美国陆续出台1962年《贸易扩大法》、 1974年《贸易法》(即301条款出处)、1979年《贸易协定法》、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升级超级301条款)、1990年《美日结构性障碍协议》、1993年《美日框架协议》等,随着与日本贸易摩擦问题的日益严重,法案出台的频率加快、强度增大,尽可能阻止对日逆差攀升。

3、产业界。
美国政府善于利用民意,在对日施压时表示,“是美国选民要求我这么做”、“是国会要求我这么做”,挤压在谈判当中的妥协空间,往往能取得谈判的主动权。尤其是到80年代,美国国内失业率问题显著,财政赤字不断提高,导致了政府和民间反日的情绪共振,为美国“敲打日本”提供了民意基础。国会不断通过对日本倾销的谴责案、民间打砸日本汽车、彩电的行为,都被包装成美国国内“上下一致”的立场,这是行政官僚主导、多部门利益多元化、缺乏统一核心的日本所无法抵御的。
传统上代表产业工人利益的民主党、代表企业、商会利益的共和党,都日益强调贸易立场的重要性。美国强盛时期强调自由贸易、开放市场的声音日益弱化,公众对贸易导致的企业凋敝、失业、贸易逆差、政府外债日益敏感。尤其是当除了越来越弱势的纺织、 服装行业,连具有强大游说能力的钢铁、汽车等成熟产业、半导体、电子、通信等代表 美国下一代核心竞争力的的高科技产业也加入游说,强调贸易保护的力量开始提升。


当然,反对美日贸易战的力量依然存在,主要是进出口商、消费者、日本企业的上下游关联企业。
但日本产业链(尤其是 80 年代前)较为封闭,与美国产业界嵌套不深,相对来说这一部分力量较弱。当然,日本也通过政治说客、院外游说集团,对国会议员产生影响。日本游说团体数量庞大,超过排名第二、三位的加拿大、英国2倍以上。通过持续投入大量人力和资金,对国会议员产生影响。

4、美国发起贸易摩擦的国内准备和谈判模式。
70年代,企业主导,政府配合。这一阶段的摩擦往往呈现“诉讼型”模式。企业主体发起诉讼,政府、司法部门作出单方面判例,美国国内法直接作为结果。
80年代前半期,政府间协调为主。政府谈判型。当摩擦压力增大,美国政府以“国内压力大、总统选举临近”等理由,采取对日施压的方式来转移国内压力。
80年代后半期到90年代,政府主动发起的单方面制裁。美国不再满足于政府协调的低效率,开始接过企业申请制裁的主动权,尤其是利用301调查这一工具(1988年升级为“超级 301”)进行主动打击。

美国的谈判策略和施压手段。
1、单边与多边贸易救济世界各国都有一定的保护国内产业、进行贸易救济的政策工具。20世纪90年代之前,美国的贸易保护救济手段,分为多边工具和单边工具:1)、多边工具,即在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框架下,通过国际法、国际规则来寻求以反倾销为主贸易救济。1995年WTO建立前,它的前身——GATT并不覆盖服务贸易、 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对外投资等等,但可以进行反倾销申诉。
2)、单边工具,即利用美国国内法。例如根据1962贸易扩大法、1974年贸易法、1979贸易协定法进行单边贸易救济。

美国《1974年贸易改革法》第301节授权美国贸易代表(USTR)及总统,应申诉或自行决定就外国政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贸易做法进行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经过《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第1301-1310节的调整,主要是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中的权利,对其他被认为贸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国家进行报复。
由于是总统或贸易代表直接提起的贸易调查,具有针对性强、见效快、力度大等特点,一般不轻易使用。
301调查分为三类:


“301 条款”实质上是WTO成立之前的美国贸易执法工具。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WTO成立以来,这一条款在美国已被渐渐弃用,直到2017 年8月;美国发动单边制裁案例的数量和频率也显著减少。
在WTO建立前,美国发动了122次301调查,其中里根政府使用最多,达到49次。 随着1988年综合贸易竞争法出台,美国又开始升级“超级 301”条款,1989年老布什执政后,在对日钢铁、汽车、半导体等贸易摩擦中,都曾动用过该条款。
在301调查中,美国政府充当警察(识别外国政府的犯罪)、检察官(制定法律论证)、 陪审团(对证据的裁决)和法官(判处外国人对美国报复性惩罚),完全是美国推行其国家意志的工具。
70年代时,使用301调查的主要是美国公司、行业协会和产业工人要求政府调查贸易伙伴是否不公平地限制了美国的出口,例如1979年美国雪茄协会起诉日本市场的封闭问题;而80年代中期开始进入政府直接“自我启动”调查,例如里根政府时期的美国副贸易代表罗伯特·莱特希泽本身提交了占总量三分之一的301调查(其他美国贸易法政府在其中发起了不到1%的案件)。

2、出口限额,代表:纺织品、钢铁、汽车、彩电。
根据自愿出口限制(VER),也就是出口国为防止其他形式的惩罚性措施,主动限制出口的协议,也包括其他形式的自愿限制协议(VRA)、有计划的出口安排(OMA)等说 法。美日之间的自愿出口限制使用次数较多,例如“日美纺织品协议”、“日美钢铁产品协议”、“日美半导体协议”、“日美彩电协议”、“日美汽车及零部件协议”等, 都是以出口限额的形式开展的。
1)、纺织行业。
作为日本战后轻工业发展的重点内容,日本的纺织业成为日美贸易摩擦最初的焦点。在 1955 年日本对美出口中,仅食品和纺织工业两项在第二产业中所占的比例就高达 45.0%。 纺织业的蓬勃发展催生了大量的产能过剩,尤其是朝鲜战争以后大量的库存积压,日本 急需打开美国市场。1955 年,日本对美国棉纺织出口增加了 1.9 倍,占到美国同类产品 进口的 54.7%,其中售价仅为 1 美元的女式衬衫以其过分低廉的价格引起美方恐慌,美 日纺织业摩擦就此拉开序幕。
在美国的步步紧逼下,日本采取了自我限制与双边谈判同时进行的策略。从 1956 年 7 月起,日本政府就棉纺织品采取自我限制措施,限制向美国的出口份额。1957 年-1961 年日本政府先后进行了 4 年的自我限制。1958 年、1962 年,日本纺织品的限制逐渐放 宽到毛、丝纺织品。
1974 年日美棉纺织品协定与纺织品贸易协定的合并正式宣布日美纺织品进入国家管控阶段。尽管此时日本纺织品已经成为了夕阳产业,美国依然没有放松其控制。受国家管理的纺织品在棉、毛、合成纤维等各个领域都占到了总进口的50%-80%。此后,日美纺织品争端仍时有发生,但主要集中在新兴材料上,如1983年10月美国政府认为日本出口的聚酯长纤维有倾销嫌疑,迫使其实行出口自主限制。

2)、钢铁行业。
日本对美出口钢铁始于朝鲜战争时期,在1965年,从日本进口的钢铁占到了美国进口总量的43.9%,在1968年突破50%。而与此用时,美国的钢铁生产增长趋于停滞,1965年到1971年,从业人员减少了4万人,导致对进口钢铁的需求逐渐增加。1968 年,美国政府威胁日本钢铁出口联盟启动报复程序。
进入70年代后,日美钢铁摩擦逐渐加剧。1975年通过的“1974贸易法”和修订的“反倾销法”,都旨在对钢铁领域实施限制,并救济在与日本的竞争中遭受损失的企业。然而,1976年,日本钢铁依然在美国进口总值中占到55%。1977年12月,卡特政府实行最低限价制度,也叫“扣扳机价格制度”,以日本生产能力为标准设定最低价格,低于此价格认定为倾销,限制低价日本产品进入市场。
1980年9月,面对美国钢铁行业不景气的局面,美国出台重振钢铁的政策,其中重要内容是防止钢铁进口急剧增加。80年代,美国更是将对钢铁行业的保护纳入法律。1984年的“钢铁综合稳定法”明确指出,外国钢铁在美国占有率不得高于20.2%,明确将钢铁纳入到国家管控之内。
与纺织业类似,日本面对美国的钢铁出口限制,也主要采取自主限制与双边谈判双轨并行的手段主动平衡顺差。在1985年2月的自主限制协定以后,日美钢铁贸易摩擦基本偃旗息鼓。

3)、彩电行业:50年代,日本掀起了从西方引进先进技术的家电制造热潮,在科技进步和成本控制上都较美国有较多的竞争优势。进入70年代后,日本彩电进口达到高峰,在美国市场上的占有率一度达到20%以上。早在1968年美日首次在彩电领域产生摩擦,但直到1976年彩电争端才进入公众视野。1976年的美国总统竞选和建国200周年导致当年彩电需求迅速膨胀。以此为契机,日本彩电出口达到前一年的两倍以上,突破200 万台。美国对日本制造的彩电先后采取停止验关、认定倾销、要求自主限制出口、征收倾销税等措施。
1977年日美签订“日美彩电协定”,将接下来三年每年出口限制在175万台以内。日本厂家为了回避限制和高额关税,在美国设立生产流水线或者向美国出产零部件,使得两年之内家电出口锐减为75万台,彩电争端结束。
4)、半导体行业:70年代,日本通产省成立“超大规模集成电路技术研究组织”,联合东芝、索尼、松下 等电子巨头进行联合开发,于1979年研制成功,并在 80年代成功赶超美国,逐渐在国际市场与美国开展竞争。
1977年美国半导体工业协会成立,旨在废除半导体贸易中的壁垒问题。1985年6月,半导体工业协会起诉日本,要求美国贸易委员会减少日本对美国的半导体出口;同年9月,英特尔等公司也发起以上诉讼;1986年,美国根据301条款作出调查报告,认为日本产品对美国倾销行为确实存在,并造成包括5000人失业在内的实质性损失。根据这一调查,1987年,里根政府对日本半导体行业实施100%的惩罚性关税。为避免更剧烈的摩擦,日本主动接受自愿限制。


5)、汽车产业:1980年2月,美国汽车劳动协会要求日本对汽车实行自愿出口限制。在游说组织的安排下,美国议会成立了“汽车议员联盟”,参议院在1980年6月通过了针对日本的“汽车问题议案”。1981年,日本妥协,日美就贸易摩擦达成协议,日本同意将1981年度的对美出口量控制在168 万辆以内。1982、1983 年该协议自动延长,然而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日本基本突破该界限。
后期随着日本汽车公司赴美设厂变得越来越频繁,VER效果不再显著。
在1993年,日美一揽子经济协议签署,但是在汽车领域双方没有达成一致。当时的日美贸易逆差中,汽车所占贸易逆差达60%。为平衡贸易逆差,美国政府威胁通过“超级301条款”对日本每年出口的20万辆豪华汽车征收100%的惩罚性关税。在双方多轮的谈判拉锯战后,1995年日美签订 “1995年汽车、汽车零部件协议”,关于汽车领域的争端暂时告一段落。
自愿出口限制尽管导致供给不足、提高了汽车价格,给美国老百姓增加了负担,但确实为美国企业赢得了喘息之机。

3、要求日本企业到美国建厂。
美国的另一大要求是“扩大在当地的生产”,1980年代美国对日本提出的要求就包括将汽车、家电等生产部门搬到美国,解决美国就业问题(If you sell in America, build in America)。为解决这一问题,后续日本政府、企业开始协调对策,逐步将制造部门外移,尤其是转移到美国本土进行。
1970年代,日本的电视机大举进入美国市场,占据了80%的进口市场,美国政府要求日本电视厂商把生产环节迁至美国。此后日本的三菱、东芝分别在加利福尼亚、田纳西建厂,而松下、三洋也分别收购了伊利诺伊、阿肯色的美国电视机厂,80 年代后,夏普也在新泽西设立分部。
1980年代,日本汽车厂的组装工厂已经开始扩展到美国,80年代末,在美国的组装能力已经达到200万台,可以完成冲床、焊接、涂漆、组装等一系列工序。
由于摩擦集中发生在80年代共和党的里根执政时期,这些工厂也往往设在中部共和党州,例如本田在俄亥俄、日产在田纳西、丰田在肯塔基、五十铃和富士重工共同在印第安纳设厂。此后,随着美国整车制造的外迁,零部件产业也开始在北美史无前例地大规模投产,超过200 家零部件厂商在北美设厂。

4、反间谍战与强制技术合作。
对于盟友日本,美国此前将其列为第一类出口伙伴,除了敏感军事武器以外,大部分科技都与日本交流。此外,由于日本发展起步较早,在主要科技领域与美国基本处于同一水平,因此美国并没有自上而下限制发展的优势。根据1990年美国商务部的估算,在未来达到万亿市值的 12大科技领域,美国在6个领域具有优势,而日本在5个领域领先。
但这不代表美国没有采取限制措施,事实上,美国采取了打击日本间谍、强制技术合作双管齐下的的方式。

1)、打击日本间谍。
1980年代美日关键技术、技术壁垒上的竞争日趋激烈,甚至让美国企业界一度担心“每个日本留学生都有间谍嫌疑”。最著名的IBM间谍案就是矛盾激化的典型案例,当时美、日两国几家大公司围绕PC机的研发,展开了激烈竟争。美国的IBM是行业领先的PC厂家,但日立、三菱等追赶迅速。
1982年6月,美国FBI以发现日本日立制作所、三菱电机的雇员“非法获取IBM的基本软件和硬件的最新技术情报,并偷运至美国境外”为名,从而进行了逮捕。
当时IBM开发出了最新一代电脑 308X 系列,日立公司布局在“硅谷”的产业间谍拿到了308X系列27卷绝密设计资料中的10卷,并将其复印件交给了日立公司高级工程师林贤治。林贤治试图得到剩余的17卷资料,从而掌握308X的全部核心秘密,但在消息透露给日立公司的合作伙伴“柏林电脑公司技术咨询公司” 马克斯韦尔·佩利后,这位前IBM先进电脑系统实验室主任将此事告诉了时任IBM公司负责工程技术的总经理,并同意为IBM公司充当双面间谍。
当时美国正对防不胜防的日本经济间谍忧心忡忡,美国总统里根决定对IBM等美国厂商实行“司法援助”。佩利在美国司法部、FBI的配合下设下圈套,一步步收集证据,最终一举击破日本产业间谍网络。
经过这次事件,IBM的OS操作系统的著作权作为行业标准,在世界主要工业国家得到了全面的承认。日立制作所和三菱电机分别与IBM缔结了技术使用费的支付合同,就连没有参与其中的日本富士通公司也在承认IBM著作权的秘密协议上签了字。原本试图“另立门户”的日本军团被迫纳入蓝色巨人IBM的体系中。
2)、强制技术合作。
美国对日本半导体产业的诉求不仅停留在要求日本减少对美国的出口,更要求分享日本的半导体技术。当时美国与日本在半导体技术上更有长处,日本的记忆芯片技术要优于美国,因此美国要求与日本合作,于1987年建立14家厂商联合研究公司(如下表), 帮助 IBM、摩托罗拉、德州仪器等美国半导体巨头与日本东芝、日立等公司建立联合研发团体。许多曾在日本挤压下退出厂家重新回到半导体领域。美国的半导体市场份额也从80年代一度被日本赶超,到90年代重新夺回世界主导地位。


5、要求日本降低关税、扩大进口。
1)、降低关税。
战后美国主持的GATT框架内,各国相继降低关税、逐步退出进口配额,通过一系列多边贸易政策协定将发达国家的进口税率从1947的40%降低到1994年WTO建立前的4%。
作为战败国,最初英国、法国、卢森堡、荷兰等西方国家不同意日本加入GATT,但美国表示日本可以在接受一定程度的“资源出口限制”条件后加入GATT,并逐步降低关税。日本加入GATT后一度关税高涨,这是因为将战前的进口配额、非关税壁垒等一次性转化为关税。GATT建立后,各成员国进行了7轮大规模的谈判,尤其在1963-1967年的肯尼迪回合、1973-1979年的东京回合、1986-1993的乌拉圭回合谈判后,关税得到显著降低。
1970年代以后,日本的关税水平基本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处于同一水平,同时大幅减少了非关税壁垒和歧视性政策,甚至少于同时期的美国和欧洲。除了在农产品和乳制品方面日本依然采取一定的进口配额或保护性关税,其他领域都已经大大降低。


2)、扩大进口。
美国还对日本提出了“自愿进口扩张”(Voluntary Import Expansions)的要求,例如1991年要求日本放开本国半导体市场,允许外国厂商进入,并将美国半导体的市场份额定在20%以上、1994要求日本每年进口美国汽车零部件总额要达到190亿美元等。
更典型的摩擦发生在农产品领域。日本耕地面积少,稻农平均耕地仅为1公顷,远小于美国的人均82公顷,农业生产率也一直低于美国,劳动生产率仅为美国的30%。但日本重视本国的粮食安全,不愿放弃本国的农业生产。尤其是大米、小麦等的进口,作为维持日本国计民生、事关国家安全的重要领域,一直是日本进口控制的重要内容,1990年,日本大米生产成本是美国的6.5倍,即使加上日本的补贴,这一数字也仍然高达3倍左右。为了保护国内农业生产,日本在农产品上一直维持着和其他产业不一致的高额关税。直到如今,虽然日本的关税已经降到5%以下,但是其农产品关税仍然维持在15%左右。
在人口比重上,日本农产品生产者并不占很大比,但是在政治上他们发挥着重要角色。以日本农业协同工会为代表的压力团体经常向日本政府施压,迫使其维持高税率。与此同时,美国实行集约化生产,农产品大量过剩。1983年美国小麦、玉米、牛奶制品的储量达到15100万蒲式耳,31200万蒲式耳和361500万磅,在短短十余年间增加了71%、210%和138%。美国产品进入日本开拓市场的强烈愿望和日本高度的贸易保护政策形成强烈冲突,美日农产品摩擦频繁。
20世纪70到80年代,美日农产品争端主要集中在牛肉和柑橘上。1977年美日农产品谈判题上日程,但主要集中在民间领域,由美国代表托拉斯和日本代表谈判。最终日本高级牛肉进口被要求三年内增加10000吨,柑橘进口要求增加14000吨。
但民间的协议不能使得官方满意,在1979 年的《第一次琼斯报告》和 1981 年的《第一次狄波斯报告》中,美国对农产品的高关税表示明确不满。在1983年东京日美农贸谈判中,日本代表和美国代表提出的美国对日本牛肉和农产品增加的比例分别有5倍和3倍的差距,双方谈判破裂。1984 年,双方妥协签订山村与布鲁克协议,日本每年进口牛肉6900吨,柑橘11000吨。1988年,在美国国会的威胁下,日本把牛肉进口限额放宽为一倍,柑橘关税降低20%(但仍有 50%)。1988年,日美柑橘和牛肉终于达成农产品贸易协议,对牛肉柑橘做出进口自由化规定,并要求牛肉进口年增加120%。
90年代开始,美国开始逐渐寻求在对日大米出口上日本更加优惠的政策。在 1993 年GATT乌拉圭回合的谈判后,日本开始逐渐开放大米进口限制,并逐渐进行关税化,在农业协定(AoA)中日本承诺将农业进口限额改成关税并有所降低。2000年开始日本大米完全关税化,但是税率高达60%。但是在1993年的自然灾害后,日本政府被迫进口200万吨大米。美国以此为切入口逐渐要求日本打开大米进口限制,日本大米对美国产品也将便宜14%-40%,并由寻求价格优势转向寻求高质量。
6、促使日本开放市场。
美国认为日本市场开放程度不足,日本政府和消费者都倾向于购买日本本国产品,而企业在生产环节中也选择本国供应链、零部件,造成了对外国企业和投资者的歧视,经过老布什、克林顿两届政府的《日美结构性协议》、《日美框架协议》调整,日本不得不逐步放开国内市场,也吸引了相当一批国外大型企业进入。
1)1997年,美国科尔公司(Koll)、世界精密仪器商贸有限公司(WPI)和日本船井公司合资设立了MGSJapan,成为第一家从美国本土涵盖从建筑到零售的全套产业进入日本市场的公司;2)金融服务业的规制也有所缓和,花旗银行等全球知名企业开始进入日本市场;3)零售服务业方面,《大店法》废除以后,沃尔玛、家乐福等国际零售巨头开始进入日本市场。

电信行业。
日本电电公司成立于1952年,很长时间以来都和美国的电话电报公司一样,垄断日本的电信行业,规模巨大。为了扭转贸易不平衡,美国要求日本开放电信市场,遭到电电公司的摩擦。
美国认为,本国的通信设备并不比日本的差,但电电公司却只从日本国内少数几家公司收购器材,这一点说不过去。经过1979年的《第二次琼斯报告》,1980年《第一次琼斯报告》,美国将电电公司视为邮政省监督下的准政府机关,其优先购买国产设备的政策,是其垄断行为模式的表现,日本需要改变电信市场的保护主义政策。
1980 年底,日美达成《资材调达协议》,具体包括三方面:1) 对于事务用品,通过竞争招标决定采购厂商;2) 对于电线、交换机等通信网络产品,通过审查和选择供给者选择采购厂商;3) 对于高新技术产品,通过寻求共同开发决定采购厂商。
通过这一协定签订,日本电电公司的海外资材采购数量上升,1982年仅在美国采购即占全部资材的1.5%。
但美国并不满意,在1981年的《第一次狄波斯报告》中,美国要求电电公司进口30亿美元产品,其中通信机器每年进口15亿美元。这与日本给出的方案有较大差距。
几经波折,最终于 1984 年达成新协议,美国目标取得了巨大的推进:1)日本电电公司由国营转向民营,成为新电电公司(NTT);2) NTT 将与伊藤忠商社、三井物产等共同购买美国制造的通信卫星;3) NTT 与美国IBM合作建立子公司“日本信息通讯股份公司”,从而缓解日美摩擦。

基建领域。
美国认为日本政府在基建招标过程公开程度较低,存在“串通投标”(bid-rigging)、“指名竞标模式”等问题,有意排除外国企业的竞标权力,保护日本国内企业的拿到建设项目。这与日本企业处在银行“舰队护航”、在行政体系下协调一致、互相配合的文化有关,外国难以插手。且日本的反垄断法执行不力,处罚有限,即使被举报、证据确凿,罚金远远低于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1985-1988年反垄断机构征收罚金仅为38000美元)。
60年代以后,日本开始顶层规划下的大搞基建,例如池田勇人政府在1962年发起的“国家综合开发计划”、田中角荣政府在1972年发起的“新国家发展计划”等,在日本列岛开始了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但外国公司得到的项目极少。
美国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始于1986年美国驻日大使曼斯菲尔德要求日本允许美国公司参与关系国际机场的建设招标。随后参议院外交委员会召开特别听证会,就日本建设市场开放问题开展辩论。1988年5月美日两国达成协议,日本被迫同意实施完全开放的采购竞标方式,随后,包括羽田机场三期工程、新广岛机场、东京湾再开发、伊势沿海公路、 横滨高速铁道未来21线、关西文化学术研究都市等重大项目,都开始开启国际一致竞标。


商贸零售行业。
日本国内商贸领域的一大特色是中小店铺众多,且采取家族经营模式。这些店铺散落分布于社区、街道,与周边邻里构成了稳定的商业关系,符合日本老百姓每日“少量多次” 购买生鲜食品、日用品的习惯,是日本“人情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相对而言,美国的大型商业超市,体现的是美国居住郊区化、开车出行的消费购物模式,一次大量购买并囤积数日甚至数周。但这种模式起初很难打入日本市场。
更重要的是,日本政府过去有意识地限制大型商超,因为传统零售业尽管效率不高,但可以解决大量就业、吸纳劳动力,尤其是年龄较大、教育水平较低的群体,有利于社会稳定。日本1937年就颁布《百货店法》,限制大型店铺的建设。1957年《大店法》的颁布,更是限制了新开店铺的扩大,固化原有市场格局,实质是保护中小零售业主的收 入。
《大店法》根据店铺规模分为第一类大型店铺和第二类稍小的大型店铺,前者需要报请通产省批准,后者需要当地都道府县知事批准。

日本对国内商贸零售行业的保护,使《大店法》成为美国政府的301调查重点瞄准对象。美国认为《大店法》与建筑工程招投标中的“事先协商”、“传统投标”机制一样,是市场封闭的表现,属于非关税壁垒,实质是保护日本国内低效的服务业。
为此,美国对日本施压,要求修改《大店法》,日本起初激烈反对,但最终在1990年修订了《大店法》。根据新法案,提高了审核门槛,3000平米以下的店铺不必再提交通产省审核;原有店铺面积扩大10%或50平米以内的不需要办理手续;进口商铺面积增加100平米以内的,不需要办理手续;同时缩短审批时间,过去平均35个月,最慢的超过5年以上,而修改后规定要在一年内完成审批。
新法案通过后,日本大型店铺申请开店出现井喷,1990年下半年第一类店铺、第二类店铺的申请数量分别达到破纪录的416件、519件,同时1990年通产省批准的大店数目就从前一年的132件上升到617件。
新法案有利于日本国内的大型商铺,也帮助了麦德龙、家乐福、沃尔玛等大型国外连锁商店进入日本市场。

冲击—反应模式:日本政府的应对手段。
1、接受、微调为主,对抗、反制偶然发生。
日本不但在政治和安全上受美国指导和保护,在经济上也高度依赖美国市场,正是在美国的保证下,战后的日本得以重新回归国际社会,并在《旧金山和议》后与大部分被侵略国和解,得以加入GATT,成为战后自由贸易体系的受益者。同时,承接来自美国的产业、技术转移,是日本能够迅速获取关键技术,迅速赶超国际先进水平的主要原因。
因此在美国提出要求日本限制出口、开放市场等要求后,日本的第一反应不是拒绝,而是尽可能想办法接受下来。当然,为了避免摩擦给国内经济带来过大的冲击,日本往往会采取拖延时间、寻找借口、国会游说等方式,但总体而言,日本尽量不引起与美国之间的严重摩擦。
1)、 主动自我限制,照顾盟友情绪。日本政府往往担心本国的政策对美国的冲击,因此纺织品、彩电、钢铁等出口限制,都是日本主动提出,最后双方协商限制的数量,形式上比较融洽。
最典型的例子是彩电的出口限制。在里根政府初期,曾得到机会撤销自主出口设限的机会,但通产省和首相协商后依然决定继续实现自愿出口限制,以避免逆差大幅反弹,破坏美日关系。结果直到1990年代中期,才正式废除出口限制,而此时日本经济已陷入泡沫破裂后的停滞期。
当然也有谈判破裂的时候,例如1994年新上任的新党首相羽田孜,不满于克林顿咄咄逼人的数量要求,拒绝与其进行《日美框架协议》谈判。克林顿用超级301作为 威胁,羽田孜也一度强硬拒绝。但最终还是在制裁落地前数小时表示接受,而这已经是日本在美日摩擦问题中最强硬的一次。
2)、 缓和气氛:不愿接受301调查,但可以接受个案商谈。日本政府对301调查或以制裁威胁为前提的谈判比较抗拒,往往会采取对抗态度,但最终会在美国放低要求后,以其他形式接受。例如1989年,美国布什政府以超级301调查,对日本的超级电脑、人造卫星、林业产品开始调查,而日方表示可以以一般性商谈进行,而非301调查 的不平等方式。最终双方以分行业独立谈判的方式避免了摩擦的激化。

3)、积极公关游说:日本非常擅长对美游说和公关,例如1986年在中曾根首相访美前发表《前川报告》,向美国表明改革心迹,让美国十分满意日本的改革决心。在轰动一时的“东芝事件”解决过程中,日本也利用了刊登媒体、上门拜访、店铺宣传等方式,尽可能地让美国民众接受日本的道歉,最终减轻了对东芝的惩罚力度。
除了贸易摩擦时期的危机公关以外,日本也注重日常关系的维护:政治上:日本利用美国的政治周期,官民并举,通过利益集团、专业游说团队,进行院外游说。日本有向华盛顿内部人士、地方政府官员提供资金的传统,并积极资助美国国内各类协会,同时为两党议员提供助选资金。
文化上:在美国开设学校进行日语教学,并开展大量日本文化相关的课程,直到现在美国首都华盛顿的核心地区都有大批日本赠送的樱花树、并每年举行日本主题活动。
4)、找出合理理由拒绝美方要求。日本对于不愿意满足的条件,尽可能用产品质量、公共健康、人身安全等美方也不得不接受的理由来拒绝。

2、政府、企业合作配合绕开美方的限制。
日本尽管接受了民主化改造,但其更大的特色是官僚治国,而非西方式的三权分立。尤其是2000年以前,日本的职业政客(政务官)也大多出身职业官僚(事务官),行政当局和企业界关系密切,高官退休后进入企业界,是一种被称为空降的普遍现象。行政部门与所代表的产业利益集团牢固绑定。
同时,日本具有东亚“后发工业国”的显著特征,在欧美追求高收入、高增长率、低失业率的一般目标之外,日本还具有追求大额顺差、实现经常账户顺差、完成产业升级、 追赶发达工业国等“追赶型”目标,并为此使用一系列政策工具,如指令性计划、出口促进政策、公共资金投放等。
因此,在贸易摩擦中,日本政府往往与企业进行合作,另辟绕过出口限制、避免摩擦的蹊径。在与美国多年的摩擦经验积累中,日本已经形成了一整套应对方案,用适度让步,避免和美国正面摩擦,又巧妙完成自我保护,并因势利导完成国内改革。在整个过程中,日本政府既要应对美国压力,进行开放市场、实施自由化;又要保护管辖范围内特定群体、特定产业的利益。
日本政府的做法包括:1)、提高单个产品附加值。自愿出口限制主要是限制数量而非金额,所以在出口数量相对控制下,日本通过提高附加值来弥补因为数量限制遭受的损失。这既符合日本产品升级 方向,也避免了美国以低价倾销为名发起双反调查。例如美国对日本汽车出口数量设限 后,日本开始摆脱过去廉价小汽车的单一路线,不断开拓出中高端产品线。
2)、借助第三国通道。自愿出口协议是日美两国之间的协议,对第三国没有约束力,因此日本将生产线转移到第三国,尤其是东南亚和中国大陆,形成了所谓的“雁型模式”,并为韩国车企提供大量零部件,实际上是迂回方式打开了美国市场。
3)、主动产业升级、细分、精选行业。面对摩擦和竞争压力,日本加大对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以降低生产成本,保持出口竞争力,有时候只是产品性能上的微调,也避免了美国对日本生产的旧产品的限制。例如,当棉纺织出口受阻,就极力发展毛纺织之后再发展丝织品。当汽车出口遇阻,就在性能、排量上不断调整以避开限制。
1965-1986 年度,日本投入的研发经费增长18.8 倍,在国民收入中的比重从1.6%升至3.2%,增幅显著高于美国,并且超过70%来自民间企业,日本企业不断有新产品出口到美国。
4)、到美国设厂。美国要求日本企业 “If you want to sell in America,made in America”, 将生产线转移到美国,为美国工人提供就业。日本车企确实向美国转移了大量生产线,但更多是最终成车的组装,而零部件生产大多还留在日本国内。在日本成车进入限制清单后,零部件尚未列入,通过转移生产事实上还提升了日本对美国汽车零部件的出口。
随着日元的升值,日本国内劳动力成本的提高,日本企业向海外转移生产也越来越普遍,除了向东亚、东南亚等邻近方向转移以外,向美国投资生产也成为一种主要选择,到80年代末接近一半的日本海外投资是投向美国。

尤其汽车产业是产业转移的成功范例。在汽车领域,美日间先后爆发两次激烈的冲突, 随着日本将产业主要转移到美国,两国间摩擦渐渐平息,同时日本在组装环节外移同时还保留了核心技术的国内生产,并没有发生日方之前担心的技术转移。日本企业的产品制造力和统合能力,即使迁移到美国工厂也并未衰退。

但是也不是每一个产业都和汽车产业这样,在频繁的贸易摩擦之后依然可以维持强大的竞争力,日本80年代以前的另一大招牌产业电子产业,就在美国的封堵和中、韩的追赶中逐步失去优势,最终不断败退,而关键就在于核心技术不再领先,例如半导体技术被美国强制“分享”。


风险提示。
美国国内贸易保护主义使外部摩擦激化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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