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沈阳闭幕。会议表决通过了一部地方性法规,即《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刚获通过的地方性法规《辽宁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
12日,在辽宁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辽宁省人大财经委员会经济法规处处长邵冰介绍了这部地方性法规的主要特点及其起草过程。
邵冰指出,原来为辽宁省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提供法律依据的是1999年7月起实施的《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不过,随着国家出台《监督法》,特别是《预算法》修订后,这个实施了近20年的《辽宁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中的一些内容存在与《监督法》和《预算法》的新规定不一致的情况,急需修订。
“通过对相关条例的修订,推动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与时俱进。”邵冰说。
10月11日获得通过的《条例》共计7章45条。邵冰分析解读了《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是明确县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预算初审权。按照新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和《中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健全预算审查监督机构,即设置人大财经委员会或者预算委员会。同时,为落实《预算法》,规定经县区人大常委会授权,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对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行使初审权,为县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履职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是将党中央关于加强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一系列新要求在《条例》中加以贯彻落实。2014年《预算法》修改后,为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加强对预算决算的审查监督和国有资产监督职能”的改革任务,党中央陆续出台了建立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机制、预算审查前听取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意见机制、国务院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国资管理情况的报告制度、人大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机制等重要的指导性文件。
《条例》顺应改革的需要,对预算决算审查监督的范围、审查的程序和重点内容、监督的主体和责任、建立问责机制等,都作出了新规定,提出了新要求,推动人大预算监督的重点从监督财政平衡逐步向支出的结构和绩效方面进行转变。
三是《条例》创制性地规定了部门预算、部门决算的审查重点。《条例》按照《预算法》精神,结合辽宁省部门预算审查工作实际,把开展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审查的实践成果上升为地方性法规,规定了部门预算和部门决算审查的重点内容,强化了对地方政府债务、重大投资项目、绩效预算、预算信息公开等重点内容的监督。
四是细化明确预决算审查各阶段工作的时限和程序。针对预算审查及时性不足的问题,《条例》对《预算法》规定“30日”的时间进行细化,分别规定了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初审,以及批复预决算、预算公开、备案审查、通报审计结果等工作环节的时间节点及程序,落实了《预算法》关于预决算初审的时间规定,切实提高预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质量,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
此外,《条例》还在规范预算和决算报告的内容的基础上,重点规范了审查结果报告的内容和格式。
邵冰透露,2015年,关于《条例》的修订就被列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论证计划,此后,辽宁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积极开展《条例(修订草案)》的起草论证工作。
今年,这部《条例》的修订被正式列入辽宁省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辽宁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大预算审查监督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对《条例(修订草案)》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广泛向社会征求意见,收到意见建议共96条,研究吸纳35条。
今年7月16日,辽宁省人大财经委召开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了《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和说明并提交辽宁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10月11日,这部地方性法规经辽宁省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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