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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立案调查为何要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

“×××涉嫌严重违纪违法,目前正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是社会公众非常熟悉的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所发布的“打虎”信息。

那么,纪委监委为何要向社会公开发布这类立案调查信息呢?

近日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发行,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同志编写、以案例形式解读监察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一书,对上述问题作出了权威解读。这一解读出现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10月15日发布的摘自该书的文章“【案例解读监察法】立案调查应当依法发布相关信息”当中。

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批准立案后,应当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确定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并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应当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二款规定了立案后调查方案的确定程序,第三款规定了立案后应当通知有关单位、人员的情形和要求。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案例解读》一书解读说,“监察法明确对这些内容作出规定,有其必然的内在含义。一方面,对被调查人是否立案是个非常重要的决定,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立案调查,必须经纪委监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并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后才能决定是否立案,而且立案后也不是可以随意调查,而是必须依照研究确定的方案去开展调查,必须根据研究确定的调查措施去实施,这里面最主要体现的是对立案调查权的监督和规范问题,以防止权力被滥用,要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另一方面,立案调查决定应当向被调查人宣布,这既是保障被调查人知情权的合理程序,也是要求被调查人积极配合调查、对其形成震慑和压力、促使其如实供述自己违纪违法甚至犯罪问题的基础;通知被调查人家属、向相关组织通报、向社会公开发布信息,既是纪委监委依法履职、依法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通过这种公开方式加强反腐败斗争社会宣传、形成持续震慑效应的一种重要手段。”

“纪委监委应当正确认识这种规定和限制,要习惯在受监督、受制约的环境下开展工作,确保自己的履职行为遵从法律、严守程序,确保经立案调查后取得的证据材料不仅在实体内容上经得起检验,而且在程序手续上也要经得起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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