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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生生物疫苗违规细节触目惊心 遭中共顶格处罚

北京时间10月16日,据中国证监会网站消息,因问题疫苗事件,中国证监会依法从严惩处长生生物在资本市场上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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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指出,长生生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未按规定披露问题疫苗不符合标准以及停产和召回的相关信息;二是披露子公司产品有关情况的公告存在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三是未披露被吉林药监局调查的信息;四是违规披露狂犬疫苗GMP证书失效致主业停产以及该证书重新获取的情况;五是披露的2015年至2017年年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同时,中国证监会表示,拟决定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446美元)罚款的顶格处罚,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俊芳等4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人民币的顶格处罚,同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

另外,中国证监会指出对其他涉案当事人给予30万元人民币以下不等罚款,同时拟对张友奎等3名当事人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还有就是,长生生物发公告称,子公司长春长生10月16日分别收到这个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长春长生被认定,自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生产的所有涉案产品(共计748批)均为劣药,长春长生遭吉林省食药监罚没共计91亿元人民币。

8月6日,中国国务院调查组公布了吉林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案件调查的进展情况。

调查组指出,长春长生公司从2014年4月起,在生产狂犬病疫苗过程中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和国家药品标准的有关规定,其有的批次混入过期原液、不如实填写日期和批号、部分批次向后标示生产日期。

8月16日,据中国国家通讯社新华社消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关于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调查及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对涉案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处罚力度被指前所未有。

此次,中国国家药监局和吉林省食药监局的处罚文件披露了相关细节。

长春长生在2014年1月至2018年7月生产的所有涉案产品,生产过程中均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批次的原液勾兑配制,再对匀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

2015年12月1日至2018年7月15日,长春长生再用上述混批匀兑的原液配制半成品。

2016年至2018年,长春长生更改了184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

2017年2月至3月,长春长生用2016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3批次涉案产品。

2018年3月至4月,长春长生使用2017年生产的过期原液生产了9批次涉案产品。

据悉,为了掩盖违法事实,长春长生不仅销毁原始记录,编写虚假的批生产记录。还采取更换、处理内部监控录像存储卡、部分计算机硬盘等方式,销毁相关证据。

目前,长春长生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已经公布。其中,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人民币/人;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民币/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民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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