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一直有重男轻女的现象,现在人们已经不太过看中这一点,但是二胎开放,很多人家里是女儿的都像在要的一个,想儿女双全。
有这样一对夫妻,他们有一个女儿。但是男方一直希望能再有一个儿子,于是背着自己的妻子找了一个代孕女,通过试管婴儿技术(精子是男方的,卵子是国外卵子库的),生下一对双胞胎。
并且在代孕的期间,男方隐瞒瞒妻子向代孕女汇款了1100万元。并且还出具《条据》:我愿意将以前所给予或借支给曾美丽(代孕女)的1000万元,作为我儿子的抚养费、教育费,儿子由曾美丽抚养,永不反悔。如果我老婆提出异议,该笔钱即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个人财产,系我个人自愿。
没想到后东窗事发,妻子发现后便向法院起诉:请求男方支付给代孕女的1100万元的处分行为无效;判令被告曾美丽返还财产1100万元。
一审法院支持女方的全部诉求,理由是男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损害了女方的财产权益,无效。
但是作为代孕女岂不是白白为别人生了孩子,并且没有名分,什么都没有,本来有这笔钱还可以保证母子的生活,但是现在不仅全数归还,以后还没有具体的经济来源。
男方应该是一个有钱有本事的主,但是这件事情明显就是代孕女吃了大亏,先不说生孩子的事,一个母亲辛苦生下的孩子只有自己亲身体会,但是如果是那夫妻二人合谋算计呢?
他们想要一个男孩但是自己生不出,于是想到代孕这个方法,但是不想花钱,于是假意支付,后期全部要回,这是一个划算的买卖呀。
但是法院却只遵从法律,没有考虑这一点,感觉代孕女总是很吃亏的,或者可以部分费用给代孕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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