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10月17日下午14时,在北京市海淀区苏家坨镇政府内,相关部门为天则经济研究所开了一场“奇怪”的听证会,时长约2个小时。事后,多维记者对出席此次听证会的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蒋豪进行采访。截止发稿,该听证会的最终结果,以及天则经济研究所接下来的命运,仍未可知。

今年7月,天则经济研究所在北京的办公室被一行人用铁门封锁。

盛洪,中国经济学者,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

很多人都感受到,中共在十八大之后舆论管控在逐步变严。分析人士称这可能与中国国内外环境变化有关,有很多人对此表示不满,但也有人对此表示理解(图源:Reuters)
天则经济研究所被外界普遍看作中国为数不多的独立智库,目前以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二级机构的名义进行运作。此次讨论主题即是否可依据法律吊销该公司的营业执照。
听证会一方为天则经济研究所副所长蒋豪及法律顾问,另一方为北京市工商局海淀分局稽查大队执法协作科的工作人员。据蒋豪介绍,工行局认为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因举办培训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吊销公司营业执照。
争论焦点在于,天则经济研究所举办培训班的活动是否在经营活动范围之外(具体双方争论焦点在文后完整显示),双方各执一词。不过蒋豪感觉到,本方对工商局提供的证据予以反驳,但对方却对本方提供的依据极少进行驳斥。蒋豪认为,开听证会的形式是进步的,而且对方材料准备也相对认真(提供了十大证据),但此听证会并未对外公开略显遗憾,天则所也希望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只是对方并未正面交锋,仅仅通读准备的材料,给人以‘走过场’之感。”蒋豪补充道。
另外,蒋豪对工商局主动安排开听证会感到奇怪。他认为,在该事件中,由天则所提出听证会才符合逻辑,毕竟本方被工商局认定为非法,本方出于自保,根据法律要求以听证会形式主张权利才符合逻辑。然而工商局的人在10月9日上午(上周二)没有提前打招呼便直接去到天则经济研究所所长盛洪的家,并告知在17日举行听证会。此举令天则所的人非常吃惊。
盛洪在此前采访中表示,虽然中国官方存在“走过场”的可能,但天则所要认真对待。对于中国官方的目的是否就是关停天则经济研究所的活动,蒋豪认为,关停天则所“意义不大”。“如果真的被关停,天则所的相关学者还是可以以其他形式举办相关或者类似活动,何况在新媒体如此发达的现在,任何人都可以轻易办诸如‘读书班’进行交流。当然可以理解中共官方有其考虑,同时也猜测此举与如今舆论管控越来越严的大环境有关。”如今,天则所又到了命运的关口,无论最终结果如何,中共近期一系列举措已经令部分中国知识分子寒心,毕竟中国知识分子自古就以“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为己任。蒋豪也认为,天则所始终以温和和理性的态度,以渐进改革的态度促进中国改革开放,希望中国和中国人民越来越好。只是似乎中国政府某些部门并不认可天则所的研究属于“温和理性”。
天则经济研究所自成立以来一路命运多舛。其最早成立于1993年,属于研究所,事业法人,需要在中国民政局注册。按照中国相关规定,此类机构需要有挂靠单位,天则所挂靠在北京市丰台区科委。但在2004年之后,此类民间的研究所无法注册,研究所的活动就只能在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下进行。
近两年,天则所旗下运营的中评网和天则网先后被关停,相关微博、微信公众号也相继被封。而就在三个月前的7月,天则所在北京的办公地点被一行人用铁门封锁。三个月内,由于天则所的活动总是受到限制,据蒋豪介绍,只能“适当减少活动”。天则所在此期间也就封门事件向法院提起过两次诉讼,但均未有答复。
附:对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拟吊销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执照的意见北京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2018 年10 月9 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以下简称“海淀区工商局”)
告知我公司,因我公司举办培训班,它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条第一款,即“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拟吊销我公司执照。
我公司意见如下:一、根据我国《立法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是服从于《宪法》,《立法法》和《公司法》的下位法。《宪法》规定,我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含义是,在遵守市场规则的前提下,给予企业最大的经济自由。为此目的设立工商管理局,是为维持市场秩序,保护企业经济自由权利。工商局在执法过程中,要时刻牢记立法者的善意目的,而不应利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这个行政法规,作出违反宪法精神,违反善意立法目的的行政行为来。
二、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起决定性作用”,这就是说,要进一步减少政府对企业经营范围的直接干预,工商局的职责就应是为企业服务,而不应侵夺或限制企业自主经营权。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企业的经营范围应由企业对市场的判断而定。在这一原则下,企业在工商注册中所写之“经营范围”的性质,首先是对企业股东的承诺,其次是给潜在交易者的信息,再其次是工商管理部门用于统计和了解企业的信息,而不应认为是限制企业经营范围的行政许可。
三、海淀区工商局告知本公司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 条第一款所指“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教育和培训领域内,“须经批准的项目”是指《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2 条规定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和“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但是我公司所有经营活动均不涉及以上教育或者培训领域,也不是民办学校,并不属于《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的项目。
四、《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2 条规定,“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30 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自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即公司应在作出决议改变经营范围和获得应批准之经营许可时,才要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本公司并没有作出改变经营范围的决议,也没有申请应该由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项目,所以根据该条规定,就无需变更经营范围。
五、即使海淀区工商局认为本公司应该变更公司登记中的经营范围,也应遵循《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8 条第一款,即“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可见,行政处罚的前置程序是“责令限期登记”,但我公司每年都进行工商年检,海淀区工商局在了解我公司经营范围的情况下从未“责令”,因此不能直接越过这一前置程序对本公司进行处罚;更谈不上“情节严重”,以致要“吊销营业执照”。
六、在当前外有贸易战压力,国内经济放缓的经济形势下,若海淀区工商局违法吊销我公司经营执照,不仅是对我公司的严重损害,也是对工商管理系统的严重损害。这将表明,该系统不能理解和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精神,不能理解和遵循“依宪治国”的中共决议精神,不能按基本法理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不能按该条例规定履行法律正当程序,严重损害了法律法规的一般公正性和工商管理系统的公信力。这更是对市场环境的严重损害。因为如果参照本案,将会有成千上万个企业会因“经营范围”问题人人自危,不能安心生产经营,将是对市场经济的严重打击,并会恶化我国的经济形势。
2018年10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工商分局提供的十大证据:1,在工商网站中查询的天则所的营业范围,天则所的工商信息的截图。
2,案件线索移送函。来源单位不明,涉及秘密单位。(此或许就是此次听证会并未公开的理由)
3,工商局给北京市海淀区教委、税务局的问询函。
4,北京市海淀区教委的确认函。
5,税务局的回函。给天则所的定性是办学时间长,人数多,收费高。
6,天则所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调查,一些现场照片。
7,涉及相关物业部门的情况证明。
8,天则所原办公地点的相关证明,如租用情况。
9,天则所账户历史,从2016年开始的流水,内含培训班收费情况。
10,天则所网站招生简章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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