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枪不开枪,一直是警察追捕嫌犯时的难题。
2014年的台湾一名叶姓警察在抓拿罗姓窃盗通缉犯时,由于罗男企图倒车逃逸,叶员因此向他腿部连开三枪,导致罗男送医后仍伤重不治。叶员除了被判刑6个月定案外,桃园市政府还被判赔新台币150万元(1台币约合0.03美元)给罗男家属,如此结果再度引发民众热议。
桃园高等法院认为,罗男虽然想要开车逃离现场,但并没有冲撞叶员,且叶员开一枪就足以阻止,却仍继续开枪,已逾越了逮捕的必要程度。然而这样的判决也挑起了两派争论,有人认为法官的想法太不食人间烟火,显然忽略在危险的冲突中没有时间去兼顾嫌犯的安危,也有人认为警察用枪本来就应谨慎,否则对整体社会可能是更大的侵害。

美国曾发生警察向黑人少年连开16枪的事件引发重大争议(图源:VCG)。
在台湾,警察抓捕犯嫌时的用枪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向来争论不休。但回顾近10年发生警察开枪打死人的事件,6件中只有一件不起诉、一件一审获判无罪,显然法院对警察用枪的必要性与比例原则,仍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然而,台湾民情多数仍认为“不做死就不会死”,对于嫌犯的逃避追捕的行为普遍无法接受,警察若不慎开枪击毙嫌犯,那也是嫌犯“做恶在先”,如果不犯法就不用怕被追捕,如果犯了法还拒捕那被击毙也是“罪有应得”。
另一部分也是受到西方文化影响,台湾民众对于美国电影或新闻中警察动辄以武力压制人犯、举枪斥喝的画面印象深刻,以及对于美国“堡垒原则”的美好想象与误解,对比之下总觉得台湾对罪犯“太过宽容”、“警察职权过小”。
然而这样的比较忽略了美国民间枪枝问题的背景,让警察执勤时面临比台湾更大威胁,而需要更充分的武力准备;也忽略了“堡垒原则”源于美国历史演变中对私人财产的重视、判例法体系与大陆法系的差异、以及其国家成立与发展的历史,况且“堡垒原则”早在美国多数州都已被废除。
警察用枪的时机与必要是否过于严苛并非不能讨论,但警察毕竟代表国家公权力的展现,若标准过于浮滥宽松,可能又走回威权体制时“警察国家”的恐怖印象。而赋予警察过大的开枪裁量权限,也可能落入“选择性开枪”的危险,在美国,也曾讨论警察在无意识间对特定族群抱有较危险的印象,而较高机率选择开枪,即使在当下并没有特殊于一般情况的危险。
警察在执法时若没有明确的准则或界线,同样可能陷入这种“自身没有察觉的偏向”中。虽然遇到个案状况不同,紧急程度与判断的时机也有所差异,但警察开枪与否的问题,仍需要在法条能达到的限度内尽可能明订出得以判断的标准,而非每每到了法院才知道到底“能否开出这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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