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大兴法院审理的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开庭过程中,原告当庭出示的证据原件不翼而飞。经调查发现,该证据被被告当庭吃掉。10月17日,大兴法院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名被告处以5万元罚款以示警戒。

▲9月21日开庭时,芦某“吃掉”遗嘱的视频截图。 法院供图

▲10月17日,法官向芦某送达处罚决定书。 法院供图
案件是一起遗嘱继承纠纷,原、被告为芦姓兄弟姐妹四人。芦母于2001年过世,芦母过世后,芦父购买房屋一套。后芦父于2016年去世,芦父生前立有遗嘱一份。原告芦甲(化名)向大兴法院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要求继承芦父名下的房屋,被告芦乙(化名)、芦丙(化名)、芦丁(化名)协助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该案于2018年9月21日上午9时在大兴法院开发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在庭审举证质证环节,原告芦甲的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遗嘱原件及两份生效法律文书作为证据材料。当证据由芦丙返还法官时,发现遗嘱原件丢失。但芦丙坚持,材料到手时已经缺少原件。经法院调查,在庭审现场视频监控发现芦丙吃掉遗嘱的行为。
现场监控显示,材料传递给被告芦丙的过程中,置于材料最上层的遗嘱原件不慎掉落。此时芦丙并未将遗嘱拾起置于桌面,而是一手佯装拿眼镜盒,另一手将遗嘱在腿上捏成团,塞入口中。视频中,男子身体不停挪动,并喝水,用手捂嘴咀嚼,不到两分钟时间喝了四五次。
随后,开发区法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芦丙当庭吞咽证据的行为进行合议。合议庭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芦丙的行为已经构成毁灭书证,并对芦丙做出罚款50000元的处罚决定。
10月17日下午,大兴法院依法向被告芦丙送达了处罚决定书并再次对其作出口头训诫。法官介绍,芦丙对于处罚表示不服,没有签收处罚决定书,但如果不在10月24日之前交纳,法院将会强制执行。
法官表示,就本案来讲,芦丙的行为并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被吃掉遗嘱原件在诉讼中作为证据,已被法院认定。同时,尚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即便没有遗嘱原件,也可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毁损证据的行为,是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被“吃”遗嘱还存有复印件
“芦某的行为并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法官介绍,此前,芦家长子的弟弟妹妹就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父亲的房子。但因芦父已立有遗嘱,该起诉被法院驳回,被“吃掉”遗嘱原件在那一起诉讼中作为证据,已被法院认定。同时,这份被“吃掉”的遗嘱尚有复印件和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即便没有遗嘱原件,也可认定案件事实。
“当事人损毁证据的行为,是因其自身法律意识淡薄。”法官称,庭审过程全程留痕,芦某自认为“毁灭证据”不动声色,但不知其一举一动都被法庭内的监控全程记录。
法官提醒,法院案件审理具有严肃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否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轻则罚款、拘留,重则构成刑事犯罪。
追访
销毁证据不只罚款、拘留,严重可构成犯罪
“对证据的伪造销毁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与法庭秩序,是对社会有恶劣影响的行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介绍,对伪造证据以及销毁证据的行为,不仅有罚款、拘留等责任形式,更严重的可能构成犯罪。
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介绍,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该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针对此扰乱法庭秩序、司法公正的行为,民事诉讼法就对其规定了处罚方式,可以对其处以罚款、拘留,如果构成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我们需要思考如果毁灭伪造证据将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
同时《刑法》规定,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根据此次事件芦某的具体情况,芦某确扰乱法庭正常的审判秩序,但并未符合该条关于情节严重的构成要件,如果此类事件严重影响法庭秩序,需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
“我们需要注意到芦某的行为不仅扰乱法庭秩序,更影响司法公正。”常莎说,《刑法》规定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构成妨碍作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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