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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减税:全面减税的序曲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相关单位起草并对外公布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截止时间为11月4日。“多扣除”助力显著减少个税纳税额,提高征管公平性,同时新个税法推动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不断健全,开启全面减税的序幕。

▍“综合”+“扣除”的意义远远大于5000元起征点。

本次新个税法改变了我国个税诞生38年以来一直实行的分类计征方式,是我国个税制度向综合计征迈进的重要转折点。理论上来说,扣除项对于个税的意义在于从纳税税基中刨除个人在承担不同的社会责任时产生的生活成本,同时可以平衡地区差异,合理的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新个税法下规定的扣除项主要有五项,分别是子女教育、继续教育、赡养老人、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

▍“多扣除”助力显著减少个税纳税额,提高征管公平性。

从税收的公平性角度出发,扣除项的目的避免个人所得税对社会生活成本较高的人群进行“重复征税”。负担房贷、子女教育费用、赡养老人费用的群体在其他场景的支出已经纳税或已有相关支出,如果不将这些费用扣除,则个人所得税会对其进行重复纳税。这也是税收公平性的体现。衡量“多扣除”为个人带来的利好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一是扣除的绝对额,二是扣除力度的相对比较。

▍新个税法推动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不断健全。

我国从2013年起实行启动“金税三期工程”建立的新系统,并且不断完善个人信息的征集和管理,希望形成一个实时、完整、准确全国纳税信息网络。我国个人所得税之所以有条件向综合计征迈进,征管的先进性也是条件之一。

在此次发布的专项附加扣除征求意见稿中,值得关注的是在第八章的征收管理中,详细的说明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以下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其中包括公安部、民政部、卫生教育部等至少14个部门需要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相关信息。

因此对于专项扣除在征管中具体落实,并不是“全靠纳税人自觉”,而是税务系统将会对个人信息进行全面的征集管理,如若发现虚报谎报的情形,根据新个税法,纳税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多扣除”推动的纳税征管体系的不断健全,在严控偷税漏税的情况下,也将有利于后续个人所得税的调整和改革。

▍“多扣除”将被继续完善,公平性需要更加突出。

此次“多扣除”细则的征求意见稿的公布从对个人所得税的绝对减免和相对实际生活费用的比较来看都有一定程度的超预期。但这也符合之前国务院常务会议中李克强总理强调的确保扣除后的应纳税收入起点明显高于5000元,进一步减轻群众税收负担,增加居民实际收入、增强消费能力。

从税收制度制定角度来说,对纳税人实际收入的改善确实比较显著,但是统一定额的方式并没有区分不同收入水平与不同地域之间的差异,以教育扣除以及住房租金扣除为例,人口较少的三四线城市及以下的纳税人个税扣除效果将大于一二线城市,因此多扣除仍然需要差异性来体现税收公平。

▍同时我们也坚持之前的观点,我国的个税制度在未来还有待在以下几个方面继续深化改革:

首先,要考虑纳税人的生活成本和负担,继续丰富和完善“多扣除”的内容,下一步大概率会加入物价指数的扣除项去除通货膨胀对个税的影响。

其次,所得额的纳入范围要继续扩大,加强各项税收之间的协同性。

第三,在计征主体上要逐步实现家庭计征的方式。

最后,继续简化累进税率。个税日后的改革将会坚持尽可能地体现生活成本或者群体、地域的差异,形成更为合理公平的税基,真正实现减税效果。

▍个税减税先行,全面减税可期。

我国在2015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规定了“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由此也形成了税收立法原则。并且计划在2020年前将所有的税收暂行条例上升到立法层面。

目前来看,房产税、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契税、关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收条例需要在2020年之前上升为法律,由此看来,明年我国的税收立法进程将会加速进行。在推动各类税种的立法时,也正是全面减税助力经济增长的好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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