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2日报道,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今天在京举行,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提请三次审议,三次审议稿对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等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拟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的一大亮点是为加强境外追逃工作力度和手段,新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的缺席审判制度。
此前,外逃“贪官”只有回国归案后才能接受审判,如今,草案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沈春耀: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缺席审判的条件中增加相应规定。
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修正草案对委托辩护和提供法律援助作出规定,赋予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就缺席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罪犯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理。
此次三审稿中新增了人民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
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拟不适用速裁程序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还增加了速裁程序,并规定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此次三审稿中新增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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