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0月22日—26日在北京召开,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删去了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
草案此前规定,承包方连续两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土地耕作;承包方连续三年以上弃耕抛荒承包地的,发包方可以依法定程序收回承包地,重新发包。
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弃耕抛荒的原因比较复杂,发包方可以进行督促纠正,但收取费用应当收多少、怎么收,耕作收益归谁,会产生很多问题,强行收回承包地也不利于稳定承包关系,容易引发更多纠纷。
明确"三权分置" 禁止承包方随意解约
草案将落实“三权分置”制度作为重点,强调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明确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根据草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以其他方式(即家庭承包以外的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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