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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辅警奖励办法明确,事迹特别突出的可招录入警

重要消息!!

为加大表彰奖励力度

调动全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宁夏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奖励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办法》)

将于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

奖励的类别和等级

该奖励为警务辅助人员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个人三等功、个人二等功、个人一等功。

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务辅助人员,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也可以追授奖励。

奖励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1.对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极协助公安民警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

2.立足本职,规范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成绩突出的;

2.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有理论创新、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

3.勤学苦练、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工作技能,成绩突出的;

4.爱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

5.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

6.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

7.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成绩突出的;

8.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将予以奖励。

奖励标准

《办法》将根据成绩和贡献相对应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奖励原则按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给予,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一年内不得重复同级奖励。

1.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

2.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3.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

4.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予告诫及以上处分的,原则上当年不得给予警务辅助人员奖励。

奖励的标志和待遇

《办法》明确,对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颁发证书。

对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

个人嘉奖两千元,个人三等功五千元,个人二等功一万元,个人一等功两万元。

受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录入警。

奖励的撤销

《办法》规定

申报奖励时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问题的;

获得奖励的个人发生违法违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

获得奖励后,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

将撤销其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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