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通过《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新增了「缺席审判制度」,对3类型的外逃疑犯,采取缺席审判。参与修订条例的官员表示,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外逃的贪腐人员。有律师认为修例可以完善法治,但担心会被人滥用。亦有律师认为是司法退步,忧虑会出现更多冤假错案。

中国《刑事诉讼法》在1979年制定,上周五(26日)获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第3次修定,修正草案新增了「缺席审判制度」,允许法庭对涉嫌贪污贿赂、危害国家安全、暴力恐怖3类罪案的疑犯进行缺席审判。
北京律师黄汉中表示,过去亦有就「缺席审判制度」订定原则规定,但没有具体操作的程序,甚至未有相关的案例可寻。他认为,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对法治的进一步完善,然而同时他又担心,即使再好的法律,也会被人滥用。
黄汉中说:我们担心,长期以来因为政治原因受到迫害,逃出大陆的一些人可能会被当局,进一步利用司法污名化。并且对于这些人士在境内的财产和各方面,难免受到影响。
按修例前规定,外逃人员须回国或引渡归案后,才可展开司法程序。此外,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被告人死亡,也可以采用缺席审判。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就修正案表示,缺席审判早在2016年就开始研究,当时是为了打击贪污贿赂犯罪。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主任王爱立则补充,今次的修改,主要的目的是针对涉贪的「外逃人士」。他又指出,为了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诉讼权利,赋予被告人及其近亲、辩护人,就缺席判决提出上诉的权利,倘罪犯在此其间投案,或对判决、裁定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重新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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