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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芈月传》小说侵权案在京二审开庭

2018年10月3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东阳市花儿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花儿影视公司)与被上诉人蒋胜男、浙江省文艺出版社有限公司(简称浙江文艺出版社)、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简称中关村图书大厦)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花儿影视公司一审中起诉称原告花儿影视公司委托被告蒋胜男创作电视剧《芈月传》剧本,且约定了该剧本著作权归属于花儿影视公司。该剧本由剧组人员经过大量修改讨论后共同创造,而非未完成的蒋胜男原创小说的改编作品。

蒋胜男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原告创作的《芈月传》电视剧分集大纲及剧本等内容改编为《芈月传》小说,且抄袭《芈月传》剧本作品的部分内容,并以作者名义许可被告浙江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芈月传》小说,在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等地销售。蒋胜男及浙江文艺出版社在侵权行为中获取巨大不当收益严重损害了原告花儿影视公司的合法利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并由蒋胜男及浙江文艺出版社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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