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间11月1日上午,中国营口劫运钞车案二审宣判,营口中院认定被告人李绪义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人民币。
该判罚维持了一审的判决。

李绪义因抢劫运钞车被判刑15年(图源:VCG)
2016年9月7日11时许,李绪义随身携带枪状物和折叠刀,驾驶运钞车从大石桥农行出发,与押运员宋某某、刘某某及携款员席某某、白某某一起抵达营口农行执行押运现金任务。
李绪义在他人办理调款业务时,以运钞车门有裂缝为由,从营口农行营业部工作人员刘某某处获取塑料胶带。当日12时许,相关人员调款、装款结束,共调现金3,500万元人民币(1元人民币约合0.1435美元),分别用17个款袋和2个款箱装运。
李绪义驾驶运钞车解款返回大石桥农行途中,以堵车为由改变公司规定的押运路线,将运钞车开至大石桥市星河国宝小区西侧路段僻静处停车,持事先准备的枪状物体威逼车内其他四人,将宋、刘携带的霰弹枪夺去,逼迫四人相互及其亲自动手,使用胶带将四人双手捆绑。其后,李绪义驾驶运钞车行至钢都管理区丰华颐和村小区地下停车场内,摘下席、白挂在颈部的两把钥匙,打开运钞车保险柜,抢走三个款袋现金共计600万元人民币后逃离现场。约半小时后,宋某某等四人自行挣脱,随即报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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