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学生资助精准度,教育部等六部门日前印发《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六部门明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据教育部网站11月6日消息,教育部等六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相比2007年印发的《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此次发布的《指导意见》对家庭困难学生的认定依据、原则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这份文件指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本意见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普惠性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本专科学生(含第二学士学位和预科生),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研究生。
在认定依据方面,《指导意见》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作为主要认定依据,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也在要考虑。此外,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也被纳入认定依据中。
为避免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指导意见》强调,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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