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科技部、央行、发展改革委等41部门联合签署的《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公开发布。很快,媒体多以“史上最严!41部门联合出台43项惩戒措施,遏制科研失信!”之类的标题报道了这一重大治理举措。
近年来,以大规模撤稿、“突破性”研究不可重复和大量抄袭剽窃为特征的重大科研不端行为或疑似现象频发,不但让科技界和学术界倍感错愕,更令整个社会对科学共同体和科研人员的信任大打折扣,必然也引起了治理层面的特别关切。在由此形成的巨大压力下,合作备忘录的出台并非意外。
这体现了相关部门推动科研诚信建设的指导思想,即为了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科研诚信要全覆盖、无禁区、零容忍,以构建潜心科研、追求卓越、风清气正的科研生态。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将合作备忘录的内容进一步细化,以保证后续在处理科研不端行为时更加合法合理,取得更好的执行效果。
首先要做的,是对科研领域的失信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避免将科研不端行为与一般失信行为混为一谈。从科研领域来讲,至少可以区分为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两类。前者与学术研究相关,后者涉及产业开发。科学研究和产业开发这两类不同的科技活动所涉及的所谓“失信行为”是不一样的:前者多为科学道德学风和科研伦理层面的科研诚信问题,后者往往涉及经济和法律层面的商业信用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科研诚信与商业信用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我们常常将违背科研诚信的剽窃、造假和篡改数据等科研不端行为称为“失信”,但其性质首先是道德和伦理层面的。同样,我们可以进一步追究科研不端行为在经济等民事活动层面造成的衍生危害是否属于民事法律意义上的“失信”,但在此之前首先要对两种不同性质的“失信”进行明确的区分。不然的话,难免影响联合惩戒的合理性、合法性和执行效果,甚至会导致将伦理道德问题法律化等过度治理的情形。
现实的情况是,在“科研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中,真正动摇公众对科技界诚信的信心的,是那些严重违背科研诚信的重大学术不端行为。必须突出这个重点,才能让全覆盖的诸多举措不会出现眉毛胡子一把抓。
在对科研诚信和商业信用进行明确区分的基础上,还须对相关责任者作出必要的区分和具体的说明,否则可能模糊科学共同体在科研诚信治理中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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