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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科创板一些制度的猜想

一、科创板基本制度预判

证监会负责人就设立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答记者问(以下简称答记者问)中表示“科创板是资本市场的增量改革,将在盈利状况、股权结构等方面做出更为妥善的差异化安排,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和适应性。”预判科创板可能会在财务指标门槛、不同投票权股份架构方面进行较大幅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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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松对注册上市企业

财务指标要求

为更好推进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证监会修改了主板首发管理办法和创业板首发管理办法,对试点企业不做盈利要求,但是如果在主板上市仍保留了现金流量净额、营业收入等指标要求。

为进一步吸引新经济企业赴港交所上市,港交所实行“港股新政”,修订了《上市规则》,其中一项是允许未有盈利或收益的公司上市,但是基于合理估值可行性和市场实践情况,港交所仅对生物科技类上市公司开辟此上市绿色通道,即为能满足主板上市财务指标的生物科技公司可根据新修订的《主板规则》第十八A章申请上市,其中涉及的财务要求仅有“确保申请人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新申请人首次上市的所得款项),足以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期起计至少十二个月所需开支的至少125%。”

综合上述分析,预判科创板不会设置盈利指标门槛,但仍会对注册上市企业有收入或现金流要求,具体指标设计可能会更加灵活多元,如根据网上流传出来的上交所战略新兴版有关制度设计,存在多套财务标准,第一套收入标准,可以为市值+收入组合;第二套现金流准则,可以为市值+现金流组合,甚至针对特殊行业适用特定财务标准,增强对创新企业的包容性。

(二)允许双重股权架构

科技创新型初创企业一般为轻资产企业,其融资方式主要依靠股权融资,特别是经过多轮融资后,创始人股权会大大地被稀释,创始人为掌握公司控制权会设计“同股不同权”的股权架构。但是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确立了“同股同权”原则,因此我国资本市场错失大量科技创新型企业。

今年港交所已经明确了不同投票权架构公司上市渠道,小米成为第一家在港交所上市的采取“同股不同权”的公司,随后美团点评成为第二家。

据证监会《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244号(财税金融类041号)提案答复的函 》相关内容,结合证券法修订工作,证监会正在推进《公司法》配套修改,拟考虑提出在继续坚持同股同权原则基础上,增加公司可以发行拥有不同表决权的普通股的法律安排的修改建议,满足初创企业维持控制权的要求。届时,科创板可能会借鉴港交所有关“同股不同权”制度框架,如不同投票权持有人职务、不同投票权股份转让等,从保护中小投资者角度出发设计适宜的规则,同时体现对创新型企业的适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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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上交所科创板注册制审核机制预判

(一)股票注册制改革历史情况

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工作任务。2015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授权决定》)。《授权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实施期限为2年。

2018年2月,证监会刘士余主席作了关于延长注册制授权期限的说明,表示我国资本市场交易者成熟度,发行主体、中介机构和询价对象定价自主性与定价能力,以及大盘估值水平合理性等方面,还存在不少与实施注册制改革不完全适应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探索完善。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有关规定期限的决定》,决定《授权决定》施行期限届满后,期限延长两年至2020年2月29日。

(二)香港注册制审核机制

香港股票注册制度要求发行人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向监管部门提交股票发行本身以及同股票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申请登记,并对其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监管机构在审核过程只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查,而不对申请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作出判断,即发行人只需将有关材料提交至香港联交所即可,由香港联交所负责核查申请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并将材料副本转交给香港证监会。

香港证监会可以行使法定调查权,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但上市审核权仍属于香港联交所,不过香港证监会保留否决权。

(三)上交所科创板注册机制预判

在我国注册制改革中,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黄炜曾于2015年陆家嘴论坛上对注册制改革内容有过阐述,涵盖了注册审核主体、注册审核条件和标准、注册审核机制、注册程序、注册效力和监管职权和职责等。

其中,在谈到注册审核机制时指出“在交易所履行审核职责,承担审核责任的前提下,必须对现行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机制做出调整,取消证监会的发行审核委员会,交易所内部可以设置上市委员会对交易所审核部门,提出的审核报告进行审议。通过集体讨论形成合议意见,不再实行票决制。”

在谈到注册程序时指出“企业申请股票公开发行,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保送文件,然后证券交易所形成审核意见,同意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发行申请文件报送证监会注册。证监会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规定的时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注册生效。”

科创板注册制预判会吸收香港注册制优势,但是科创板注册制也有自己特色,并不是简单的“形式审核”,只是降低审核主观性,并非降低审核标准。同时证监会也可依据投诉举报、双随机等方式对企业开展IPO现场检查,保留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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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交所科创板注册上市企业

选取条件预判

科创板定位于帮助科技创新性企业发展的资本市场,但是如何定义科技创新型企业,目前证监会还未明确其标准。以下仅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试点意见》)中对于试点企业选取条件和“港股新政”中对于创新产业公司判断标准进行预测。

(一)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

企业标准

《试点意见》规定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七大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

具体标准为: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二)香港联交所对于创新产业的判断标准

对于创新产业公司,香港联交所认为应具备下列多项条件

“1.公司的核心业务应用了新科技、创新理念、新业务模式,该公司成功营运有别于现有行业竞争者;

2.研究及开发为公司贡献大部分的未来预期价值,也是公司的主要活动及占大部分费用开支;

3.公司成功营运基于其独有业务特点或知识产权;

4.相对于有形资产总值,公司无形资产占市值比例极高”。

同时,香港联交所强调对创新的要求将视申请人所属行业、市场、科学技术发展而变动,并在审核过程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将审视每个申请的具体事实及情况,裁定申请人是否已经满足创新公司的要求。

(三)预判上交所科创板试点企业条件

综上分析,预判能进入上交所科创板的企业所处行业应当与《试点意见》中试点企业选取要求一致,但是具体标准会明显减低,如,不会要求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上交所科创板需存在一定规模的后备拟上市企业规模,以保持可持续健康发展。

在具体指标设计上,预判会借鉴香港联交所策略,不量化具体标准和保持判断标准的灵活性。此外,证监会已经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并出台了《中国证监会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在未来的实践中,拟上市企业是否满足科创板对于科技创新的要求,可能会由该咨询委员会进行裁定。

四、科创板推出时间预测

在第五届世界互联网大会“金融资本与互联网技术创新”分论坛上,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表示“科创板和注册制一定要搞成!”我局主动与证监会沟通,了解科创板进展情况,目前,科创板还处于前期研究阶段,相关工作正在紧罗密布开展中。我局预判科创板不会匆忙落地,明年可能会公布相关设计方案。

此外,注册制一直在推动过程中,刘士余主席曾表示“交易所在适应注册制改革新机制要求的制度、人才、经验、能力等方面的准备工作日趋成熟”。2015年,国务院明确提出在上交所设立战略新兴板后,上交所一直加紧推进各项准备工作。对于科创板和注册制,证监会具有一定工作基础,估计推出时间应该是明年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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