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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写耽美小说卖钱获刑十年半,销售平台有无责任?

近日,安徽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的一起“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案件引发热议。

据报道,笔名为“天一”的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将自己写作的、含有淫秽色情内容的“耽美”小说印刷成册,并在淘宝网店上销售,印刷量高达7000份,期间共获利15万元。

2018年10月31日,芜湖中院以“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天一”10年6个月有期徒刑。“天一”不服,提出上诉。

对于一审判决,公众议论纷纷。有人认为量刑过重,也有网友提出质疑,“天一”在淘宝网店销售含淫秽色情内容的“耽美”小说,淘宝网店以及作为网络服务提供平台的淘宝网是否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网店及平台责任如何认定?律师:关键在于是否“明知”

对于销售平台是否同样涉及“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邓学平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平台方面责任界定的关键,在于其经营管理人员是否明知“天一”所著书籍是淫秽色情制品。

邓学平指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下称《解释》)第六条明确指出,如果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是淫秽网站,仍为期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渠道、代收费等服务,并同时收取服务费时,视具体情况而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邓学平指出,虽然有上述《解释》作为具体的法律依据,但证明相关人员“明知”涉案内容为淫秽色情内容,在法律上存在一定难度。“如果包装封面看不出色情,或者没有仔细检查过书籍内容,就比较难以确定证据”,邓学平表示,倘若无法证明,或平台及网店经营者确实未知晓相关内容为淫秽色情内容,则不需要承担责任。

负责销售网店或涉非法经营罪,淘宝方面一般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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