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俗称「公民广场」的政府总部东翼前地,四年前起,只容许市民在星期日和公众假期的日间申请作示威集会场所,法庭认为,这种严苛的「一刀切」限制,违反《基本法》和《香港人权法案条例》保障的言论和集会自由。因重夺「公民广场」而入狱服刑的「香港众志」黄之锋表示,这是迟来的裁决;更有泛民主派议员认为,黄等人形同坐了「冤狱」,裁决是迟来的公义,促请港府尽快修订守则时要。

雨伞运动之后的第一次立法会改选
政府总部前地曾被不同团体用作集会游行的起点或终点,曾容纳超过十万名示威者,因此被称为「公民广场」,但行政署自2014年7月17日起围封公民广场及订立上述使用守则,即使一人使用亦要申请,退休摄影记者张德荣当年申请于工作天(9月19日)在该地一人独坐地集会,遭署方拒绝,他认为港府的使用规则并不合理,限制了他的集会及表达自由,于是提出司法复核。事隔四年,高等法院法官区庆祥昨(19日)天颁下判辞,指行政署使用守则的限制不合比例,属违宪及违法,裁定张德荣胜诉。
判辞指出,港府有权管理如何使用公民广场,但必须合乎比例。虽然被告须确保政府总部正常运作及不受干扰,但使用守则严苛及「一刀切」,难言合乎比例,行政署亦无法证明其做法不是超越所需,裁定围封规定不合比例及不合宪。
判辞亦指出,公民广场应该可以让公民自由集结,但行政署制定守则时,以地主自居,可以排除任何人进入东翼前地,行使言论及集会自由的权利,犯了法律及原则错误,裁定有关规限属违法,撤消行政署署长拒绝申请人集会申请的决定。
评论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