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深圳一女子到大排档吃宵夜时,遭到一名赤裸上身的陌生男子猥亵,在家人和大排档老板曾某上前制止后才逃脱,目前男子因猥亵他人已被行政拘留十日。11月21日,深圳市龙岗警方在肯定曾某等人见义勇为的同时,对大排档老板在制止违法行为后仍踢打对方的行为罚款200元。


当事顾客认为,饭店老板行为应该属于“见义勇为”,应该被奖励,也有网友热议,为什么见义勇为还要被罚款?难道不应该是先奖励再处罚吗?对此,律师是如何看待的?
律师:警方已经酌情考量 罚款“有依据”
22日下午,记者特意咨询到北京知名律师周兆成。他认为,通过警方通报,光膀男子抚摸和搂抱女子的行为涉嫌强制猥亵,该行为严重危害被害人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但由于该情节较轻,可能尚未构成刑事犯罪,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对老板罚款200元,是否合理,有无法律依据?公安机关首先肯定该饭店老板属于见义勇为,但是也认为饭店老板在已制止违法行为后仍然踢打对方,认定为故意伤害,由于情节较轻,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综合考虑,最终对其处以罚款200元。
见义勇为值得鼓励和表扬 但不能“过当”
周兆成告诉记者,最开始由于光膀男子在光天化日之下强制猥亵妇女,其已经涉嫌违法,而为了制止违法行为,饭店老板对该光膀男子采用拳打、脚踢来制止属于正当防卫,可以认定为“见义勇为”,应值得鼓励和表扬;但是,当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受害女子已经摆脱危险,并且自行离开,而且猥亵男子已经被制服,该饭店老板又上前踢一脚,应认定为“故意伤害”。
同时,他提醒,社会鼓励并保护民众见义勇为的做法。由于公共场合监控设施的逐渐完善,也为司法实务判断认定“见义勇为”的行为,提供了有力保障。所以,我们每个人,在法律的支持和正义感的驱动下,我们可以见义勇为、正当防卫。但是,当违法犯罪被制服,我们首先要考虑的是报警,而不是以故意伤害的方式继续制服违法者,从而滋生新的违法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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